據報道,陜西商洛山陽縣坂巖鎮有社區為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養老保險征收指標,竟然想出了不辦養老保險就不給頒發土地證的辦法,強制居民全部辦理養老保險。
當然,這一制度正如有的社區干部所說,其實是用來“嚇唬居民”的,并沒有真正執行。事實上,也僅能起到“嚇唬”的效果。根據法律規定,土地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甚至更高層級人民政府頒發,當事人對政府的土地確權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社區并沒有頒發土地證的權力,甚至也沒有扣壓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書的可能。不過,一項實實在在的惠民之舉在實踐中竟然“變形”到如此程度,確實值得反思。
與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不同,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堅持的是“自愿原則”。 不管是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還是此后一系列的政策文件,都強調了“居民自愿參加,政府給予補貼”的基本指導思想。從報道中看,當地要求所有居民都無條件參加,完全不考慮居民的意愿,而且有明確的指標要求,以往的實踐證明,這種強制性的“惠民”措施,效果經常始得其反,可能會使更多的人對參加養老保險產生反感。
并不是政府出臺的所有好政策、好制度都能立即被公眾接受。一項惠及民生的政策和制度出臺之初,群眾不認可、不理解是很正常的。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尤其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使民眾慢慢接受,最終達至行政目標。比如,可以通過行政指導的方式,適時靈活地采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謀求民眾的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實踐證明,行政指導摒棄了傳統的強制色彩,契合大眾心理和社會需求,凸顯行政部門的服務職能,更容易讓民眾接受。具體到鼓勵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行政指導的使命就是要讓居民認識到“真金白銀”的存在,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會給他們帶來的好處,也認識到風險的可控性,從“要我參加”變為“我要參加”。
需要強調的是,行政指導方式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非強制性,行政機關可以用適當方式進行勸導甚至誘導,但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前提下,是不可以采取拒絕辦理有關證件、不給出具有關證明等“捆綁式”手段來推行有關政策的。以違法的手段強制推行“惠民”政策,也是與服務型政府的建設目標背道而馳的。
當然,具體到這一事件,鄉鎮和社區可能有自己的難言苦衷。就鄉鎮政府而言,大家一個基本共識就是:權力和資源有限,但責任往往無限。“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有時候,面對層層部署的任務和下達的考核指標,他們確實會感到力不從心,這就尤其需要學會使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新的行政方式來推行行政目標,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如果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對長期依賴的工作方式進行改革,是很難應對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所提出的新要求的,好心辦壞事、出力不討好也就在所難免。這一點,對廣大基層干部來說,要有充分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