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了完善的反歧視法律規定,當歧視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企業招聘過程中的各種歧視現象才會有所收斂。
據中新網最近報道,女大學生就業中遭遇到的歧視現象仍然非常嚴重,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八成女生受到過不同形式的性別歧視,一些招聘單位還對女生的外貌提出要求,甚至設置了血型和星座方面的限制。
就業的性別歧視是老生常談了。它之所以成為難題,主要是因為它有復雜的社會成因,包括企業出于經濟效益的現實考慮、女性弱勢的歷史成因、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社會對女性的身份建構及女性自身的順從,等等。而且,放在社會公正的宏觀視野中,性別歧視只是社會公正意識欠缺的結構性難題中的一環,它與諸如職業、民族、地域等方面的身份歧視或外貌方面的身體歧視一起,構成了關于社會公正與公平的大難題。其嚴重程度,還不在于多少女性曾經受到過歧視,而更在于這種歧視往往是明目張膽的。
在這種結構性歧視中,我們很難指望企業管理者主動放棄利益考慮,也很難指望婦女地位突然提高,社會性別平等觀念忽如一夜春風,潤澤人們心田。只有法律先行,才能邁出破解歧視難局的第一步。
這首先需要完善反對就業歧視的立法。目前對待招聘中的性別歧視現象,并無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制,散見于《勞動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制訂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基本法律,甚至需要制訂專門的反歧視法。
其次應該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對違法行為嚴加懲處。當前就業歧視案件的審理,立案難、舉證難、索賠難、賠償低,已發生過的幾起案件,賠償金額只有區區數千元,這說明遭受歧視的女性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這對就業歧視行為也無法起到警示作用。與當年NBA聯盟、波音公司、沃爾瑪在美國因性別歧視訴訟遭受的巨額賠償相比,我國當前的就業歧視違法成本低,而維權成本高,只有切實改變這一狀況,才能樹立維護社會公正的法律威嚴。
立法的本質不在于懲罰,而在于確認基本的社會規則,進而維護和引導社會價值觀念。因此,法律先行的作用就在于確認社會公正對于我們當下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當有了完善的反歧視法律規定,當歧視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歧視行為的“不體面”特性才能得以凸顯,企業招聘過程中或明或暗、或隱或顯的各種歧視現象才會有所收斂,包括女性在內的就業歧視群體也才能以更加自信的姿態參與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