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立法權威性、專業(yè)性,還是法規(guī)適用范圍,信用立法顯然比之前一些地方推出的信用管理辦法更有示范效應和現(xiàn)實針對價值。
上海將成為國內第一個為信用立法的省市——日前,在2016上海“誠信活動周”上有關負責人透露,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已將信用立法從預備項目轉為市人大年度正式立法項目,預計將于今年12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上海信用立法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見11月15日《上海法治報》)
“人無信不立,業(yè)無信不興”,但現(xiàn)實中,不守信用現(xiàn)象卻很突出,典型例子如“老賴”。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離不開立法支持。
無論是從立法權威性、專業(yè)性來說,還是從法規(guī)適用范圍來說,信用立法顯然比之前一些地方推出的信用管理辦法更有示范效應和現(xiàn)實針對價值。作為先行示范,上海信用立法需要科學、全面、謹慎,既要以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為導向,圍繞各種失信問題進行立法,也要借鑒國外信用立法的可靠經驗。
此外,還要把握好三個重點。首先,征信主體和征信對象須明確。即誰有權征信和管理信用系統(tǒng),需要在法律中明確,否則會亂套。如果隨便一個部門或者機構都可以征信,不僅容易造成征信權濫用,而且個人信息保護又會面臨“九龍治水”;征信對象應該覆蓋所有人群或機構,包括政府部門。而且,政府信用管理應該置于社會監(jiān)督之下。對于企業(yè)和個人信用管理,除了要明確征管部門,還要明確監(jiān)督部門。
其次,信用與什么掛鉤須明確。近些年,一些地方把個人信用與繳納電話費水電費、闖紅燈等掛鉤,引發(fā)很多爭議。那么,企業(yè)、個人、政府的信用該與哪些事項或者行為掛鉤呢?這個問題需要深入討論,既不能過度也不能有疏漏。
再者,獎懲措施須合理公正。信用立法的初衷是讓每個社會成員都守信,如果對失信沒有相匹配的懲戒措施,信用法規(guī)就如同廢紙;但如果懲戒措施過嚴,也會帶來副作用。對于信用降級、信用受損的單位和個人,也要有申訴機制,讓失信者“永不翻身”也不符合立法初衷。
信用立法是完善社會誠信體系的必然之舉,上海首開先河,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