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多位網友反映,他們收到的快遞上貼有廣告,這樣“被廣告”的方式讓其有些氣憤。而記者經過調查發現,在快遞上貼廣告已經漸漸成為業內的“灰色”收入,市場上甚至形成了專門的快遞廣告公司。(7月21日《海峽都市報》)
快遞包裹被貼廣告近來成為焦點熱點問題,這幾乎已成公開的秘密。這種“被廣告”的方式,對快遞的發出者與收件方來說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已涉嫌侵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來說,寄件者收件者購買了快遞服務權,那么快遞公司就無權擅自增加附加內容。比如快遞包裹外面貼上廣告會讓收件人信息模糊難辨,破壞了寄件者的外觀主題創意;如果是廣告裝在里邊包裹里邊形式,就涉嫌二次開箱,就更是一次嚴重的侵權行為。
對包裹寄件人和收件人來說,快遞企業在包裹上貼廣告無異于再生的“牛皮癬”,其形成原因是有“灰色收入”的利益驅動。這種做法即使《廣告法》沒對此明確規定,然而快遞公司在注冊時是限定了執業范圍的,在未申請廣告業務的情況下私自承攬廣告業務,屬于超范圍經營。在快遞鏈條中,快遞企業只是承運人,只負責快件的收寄、運輸、投遞,不具備占有權和改變郵件性狀的權利。在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允許的情況下,貿然于包裹上貼廣告,恐怕是對客戶權利的無形侵犯,這種“被廣告”帶來的收入也應視為一種“非法所得”。
快遞公司在包裹上植入廣告的“灰色收入”好比是“借雞下蛋”的行為,“雞”是客戶購買的“雞”,那么下的“蛋”就應該隸屬于這只“雞”的主人,考慮到快遞公司的人工投入因素,那么至少收入應與客戶共享吧?如果客戶不愿意“下蛋”,那么其知情權選擇權獲益權都應該掌握在快遞客戶的手里,而不是快遞公司單方面的一意孤行。
客觀地說,隨著近些年來快遞公司的不斷涌現,競爭的結果造成快遞公司的平均利潤空間越來越少,有的甚至達到了舉步維艱的程度。快遞包裹上插入廣告的收入有利于彌補經營成本不足,進一步發展好快遞業務更好服務于市民。再說,有一部分廣告信息對收件人來說也是需要的。現在的問題是其廣告收益能否做到寄件人、收件人與承運人多贏共享,駕離“灰色地帶”。如果能做到利益共享,有能雙贏或多贏,那么快遞被廣告又有何不可呢?
快遞被廣告現象越來越多,而投訴爭議也會越來越多。投訴爭議的增多本質上說是因為法律更新沒有跟上快遞業發展的步伐,還有許多法律空白有待于完善。鑒于這種情況,就亟需立法規范快遞被廣告的行為,做到依法經營,明確權屬,消弭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