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報道,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把分內工作借購買公共服務之便“外包”出去,從本質上看是“懶政”思想在作怪,既浪費了財政資金,也為不正之風提供了溫床。
這并不是人民日報第一次關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問題。2014年人民日報就曾報道,“在各地探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由于財政預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資金管理問題突出,違規、壟斷、暗箱操作、逆向選擇等現象多發,一些公共服務項目回扣高達40%,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恐將成尋租與腐敗的新災區。”
以購買公共服務的名義,把自己分內的工作“外包”出去,這是“懶政”;在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暗箱操作,借機收取回扣,這是腐敗。如果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一名詞并不陌生,同時又對中國嘗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歷程有所了解,在人民日報披露的這些弊端面前,一定會大感困惑。
所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來完成,相較于舊的政府大包大攬的模式,顯然是一種創新。這種創新的好處在于,既對政府轉變職能和社會組織發展有利,也可以降低財政成本和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并適應公眾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理解這些理論上的優點于民眾并非難事,因為在其日常生活中,舊的政府大包大攬模式的缺點實在是太顯著了:一方面,政府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導致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另一方面,所提供的服務卻不盡如人意,多年來人們詬病的“門難進、臉難看”就是其中的具象。
鑒于這些并不難理解的優點,中國于20世紀90年代開始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進行試水。2013年7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2014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以這兩大節點為標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逐漸成為流行趨勢。
正是由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存在理論上的“成本低”、“效率高”等顯著優點,現在人民日報披露的“懶政”、“腐敗”現象才更讓人詫異,也更值得深思。
同樣是人民日報報道,當國務院要求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時,一些基層干部卻在為“買什么”和“怎么買”而茫然。現在從人民日報披露一些政府部門把分內工作借購買公共服務之便“外包”的現象中可以看出,“買什么”和“怎么買”仍然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讓人困惑的兩大問題。
回答這兩個問題,一個籠統的答案是“不是什么服務都可以購買”,“也不是政府想怎么買就怎么買”。具體而言,在專家看來,包括養老助殘、社會救助、社會矯正、就業服務、矛盾調解、文體設施和場所養護與管理等社會公益服務應該是當下政府購買的重點。而在政府購買的過程中,則應以公開競標方式并引入社會和輿論監督來保證公平。
除了“買什么”和“怎么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還存在第三個問題,即“買后怎么辦”的問題。隨著政府出資購買公共服務,其已不再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但其作為監管者的責任卻無法免除。一旦公眾對相關服務不能滿意,其批評的矛頭多數時候仍然會習慣性地指向政府。因此,政府在購買服務之后不能以甩手掌柜自居,應建立一套完整的評價體系,自然,在這樣的體系中,第三方乃至公眾的參與均不可或缺。
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推進,冒出的問題將越來越多。而這么多問題,目前對應的僅有一部《政府采購法》似有捉襟見肘之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否適宜納入政府采購的范疇在學界尚存爭議。無論是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修訂以適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際,還是另立新法,有一點確定無疑:政府采購公共服務亟須從摸索階段中走出,而進行包括立法在內的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