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由于意見稿對城管的職能與權力做了擴充,引發了社會的強烈關注。有專家指出,城市管理領域應該由更高機構制定統一規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
自其誕生之后,城管的執法就一直備受社會爭議,而規范其執法行為、界定其職能權力也一直是政府公共管理一個重要的議題。此次住建部的意見稿是界定城管執法權力的一次新的嘗試。
這樣的嘗試必然會引發諸多問題。有人指出,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擴充城管的權力,賦予其新的職能,其合法性與合理性都有待商榷。這是合法性問題。再者,城市管理領域問題太多復雜,由一個部門單方面進行立法,不可能真正解決問題。這是有效性問題。
上述議論實際上都指向一個目標,城管的執法行為與職能權力,需要由更高層面的機構,以更上位的立法來予以規制、界定,方為合法。而且,持論者也由衷地相信,以頂層設計的綜合立法,能真正解決城管這一執法機構的問題,也能真正解決城管問題背后的真正問題,城市管理的問題。
城管,雖然只是城市管理的一環,但其作為城市管理的重要職能機構,作為城市管理行為的重要執行者,毫不夸張地說,其職能與行為、理念與態度直接塑造著城市的精神與面貌,直接影響著城市老百姓的生活,直接形成了城市的走向與風格。討論城管,實際上就是在討論城市管理;為城管立法,實際上就是在為城市立規;誰來管理、規制城管執法,誰就是在管理、規制城市的走向與風格。
就此而言,無論是單一部門的住建部出面,還是有人期待更高層面的機構出面立法,無疑都意味著城市管理由更高層面的權力掌控;當然,這也就意味著,城市的地方性權力對城市的管理逐漸失去了話語權。
但筆者以為,城市管理還是交給城市為好。
城市管理由統一的全國性權力來掌握,這將帶來城市獨特精神與面貌的喪失,其結果就是千城一面,每個城市無論是在視覺上還是精神上都如出一轍。這是不可避免的。全國性的權力不可能兼顧地方的具體特征與地域特色,也不可能兼濟特定城市民眾的獨特要求與生活習慣,而只能依賴普適性的立法,取一個各個城市大體都能接受的公約數,只能忽略特征性、具體的東西,將實際上千差萬別的管理對象抽象化、模糊化、扁平化。簡言之,一刀切。
但城市不應該是千城一面的,城市應該是多元的、獨特的,應該體現城市居民的偏好與生活方式的獨特性。城市如人,是一個有機體,有其生命,有其精神,有其個性,有其面貌。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城市之間方能形成競爭態勢,碰撞出靈性的火花,激蕩出內在的生命力,由此形成整體的多元與活力。
在我們社會中,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普遍罹患一種地方恐懼癥、特殊恐懼癥,普遍相信,社會中存在的問題,源自于地方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所以,如果敉平差異,所有的地方都采行一個標準、一種體系、一種方式,社會問題似乎就會被解決。對于某些問題,可作如是觀;但對于某些問題,并非如此,城市管理即是其一。
我們應該相信,城市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城市,又能力照料自己的生活,也能夠活出自己的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