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就《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過罰相當、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征求意見稿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征求意見稿提出,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派出機構以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名義,在所轄區域范圍內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
征求意見稿強調,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并應當逐步減少。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和行為規范。
關于執法保障,征求意見稿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執法車輛、調查取證器材、防護用具等執法裝備并規范管理。城市管理執法應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應當列入財政專項預算,實行全額保障,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城市管理領域應當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建立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城市管理執法需要實施鑒定、檢驗、檢測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開展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實施。城市管理執法信息應當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并納入行業監管體系和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關于執法規范,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權限開展執法活動,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法定權利。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適當的行政執法手段,實施適當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優先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措施。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征求意見稿強調,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關于執法監督,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物品的;二是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繼續行使已經交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