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滴滴司機差評就應該被黑嗎?!”7月10日下午,廣州某高校大三女生小敏在微博上質問道。7月9日晚,小敏給乘坐的滴滴快車司機打了差評后,該司機編造與小敏開房的信息,發布在廣州某黃色網站,并公布了小敏的手機號碼和微信頭像。兩天內,小敏不斷接到騷擾電話和微信好友邀請,不堪受擾的她已向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石牌派出所報案。(7月12日南方日報)
一言不合,挾私報復。看起來是橫流的戾氣,說起來還是罰則沒脾氣。盡管滴滴已經對車主進行了永久封禁處理,并將其賬戶凍結;但,此事的性質顯然已涉嫌違法,而不只是“家規伺候”那么簡單。
網約車“入戶”門檻低,遇到一兩個奇葩司機也是概率上的常事。差評沒錯,報復無理。但,這個問題,看起來不是網約車平臺能紓解的癥結。既然約車要留號碼,個人信息等于暴露給了承運方,但眼下手機號基本實名制,如果號碼被濫用,捆綁在一起的諸多個人信息權益都可能被戕害。這個時候,僅僅指望網約車平臺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類似麻煩,早已在網購事件中輪番上演——給店家差評被報復到人命關天的慘烈,也不是沒有先例。電話辱罵的、短信炮轟的、詛咒恐嚇的,就更是司空見慣了。問題是,違法報復者的下場都“罪有應得”了嗎?這就像朝令夕改的“取消公務員雙休”之地方性紅頭文件,你方唱罷我登場,最后,大不了取消了之,誰還會對法令有敬畏?網約車司機之所以膽敢“差評掛黃網”,說到底,就是因為在法治框架內,差評報復性行為多被解構成“鬧劇”,而沒有真正站在被害者人身權益的高度去審視。
在這個問題上,兩方責任是板上釘釘的:一是平臺方。既然差評有如此風險,從技術手段上說,莫非不能將給予差評的用戶“保護性處理”?比如從程序上差別化設計,讓差評內容“賣家不可見”,或者單獨開列匿名性的“用戶差評榜”——既能達到警戒經營者的目的,又能保護投訴舉報人的權益,這是多難的事呢?二是執法部門。用戶差評之后遭遇的報復性行為,其實已經跟“因何差評”沒有多大關系,商家在叢林法則下選擇的所謂私力救濟,基本走的多是威脅恐嚇、人身傷害路線,遺憾的是,類似報復行為很容易被地方執法部門界定為“小惡”,各不重視,愈演愈烈。有個細節耐人尋味,“差評掛黃網”事件中,據說“警方兩次撥打黃師傅的電話,要求他到派出所協助調查,黃師傅雖然嘴里答應了,但都逾時未到。當警方第三次打過去時,他已關機。”執法者如此“人性”,作奸犯科者自然“任性”。
值得警惕的是,“差評掛黃網”事件被不少人關聯成網約車原罪,認為這是粗放的網約車管理才帶來乘客差評受傷的問題。這顯然是經不起推敲的誤會。網絡差評的風險大小,在于平臺方對程序優化的重視程度,更在于法治環境對違法行為的規制力。在網約車條例呼之難出的當下,約車約出的問題,還真不能一棍子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