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下稱條例)征求意見稿曾明確“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全面禁煙”。但昨日,據王隴德等參與條例起草討論的專家介紹,條例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將“全面禁煙”修改為“選擇性禁煙”,出現了“餐廳、酒吧、咖啡廳、茶樓、歌舞廳、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可以設吸煙區”等條款。(《新京報》6月1日)
將全面禁煙改為選擇性禁煙,由原先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全面禁煙,修改成可以設吸煙區。這樣的修改之后,有很多人對于選擇性禁煙產生了抵觸情緒,并紛紛表達出國家控煙立法是在“開倒車”。
但是,仔細梳理一下。其實,選擇性禁煙和全面禁煙,只要能夠嚴格按要求執行,其達到的效果,依舊是保護不吸煙群體的身體健康。許多民眾之所以呼吁全面禁煙,目的是為了不成為二手煙的受害者。但出于現實考慮,一刀切的全面禁煙,未免顯得有點太過“簡單粗暴”了。
只要能讓煙民在指定區域吸煙,就能保證其它不吸煙群體不吸二手煙,這既滿足了煙民的需求,也保證了其它群體的身體健康。相對于全面禁煙而言,選擇性禁煙顯然更加人性化一點。但是,有人對于選擇性禁煙表示不滿的根本,其實是擔心選擇性禁煙會帶有漏洞,在執法上存在一個模糊地帶。而深圳的選擇性禁煙,也讓禁煙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民眾抵制選擇性禁煙,并打上“開倒車”標簽,是因為有“前車之鑒”。
但是,選擇性禁煙真正存在的問題,其實并不是選擇性和全面之間的區別,而在于執法是否真正意義上的得到貫徹。選擇性禁煙和全面禁煙,其實只要真正按法律法規來嚴格執行的話,其實并不存在效果好壞的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選擇性禁煙必須有更多細節方面的規定,將吸煙地點進行嚴格細致的規劃,從而保證“精準”執法。
再退一步來說,問題并非是選擇性禁煙和全面禁煙效果的孰優孰劣,而是執法上的執法力度。只要能夠保證真正貫徹了選擇性禁煙的指導思想,照樣可以保證民眾公共場所不受二手煙的困擾。所以,選擇性禁煙相對于全面禁煙來說,最重要的是執法能否真正的貫徹到底。只要執法者能夠真正做好了,選擇性禁煙就能夠兼顧抽煙和不抽煙兩個群體之間的利益,豈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