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養資金不按時到位“五保”戶離世后仍領錢
“農村五保供養”亂象如何終結
“五保”戶死后還在繼續領錢;敬老院資金管理不透明;部分“五保”戶供養資金不按時到位……近年來,“農村五保供養”亂象頻發,民政系統腐敗案件層出不窮。如何確保民政資金使用安全,確保民政干部依法依規辦事、廉潔從政,成為一個新課題。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了解到,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向“農村五保供養”亂象、民政系統腐敗等頑疾“開刀”,規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湘潭市檢察院的舉措能否有效治理“農村五保供養”亂象、預防民政系統腐敗?《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2015年5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湘潭市民政局共同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專項預防調查,以期通過預防調查分析民政部門及基層組織在民生資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職務犯罪隱患,研究規范資金管理、預防職務犯罪的防范對策,從而推動民政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2015年5月12日,湘潭市人民檢察院聯合湘潭市民政局共同成立全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專項預防調研領導小組,調查民生資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職務犯罪隱患。兩級檢察機關、民政部門對五個縣市區63個鄉鎮81家敬老院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通過實地走訪、聽取工作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核對數據、問卷調查等形式,調研小組發現,盡管湘潭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得到了省和國家民政部門的肯定,但也還存在“五保”供養保障標準偏低、失能人員護理難度大、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敬老院服務管理的通知》文件不到位、敬老院少數專賬管理不到位、財務管理不規范、工作經費不足、有的敬老院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及農村“五保”對象死亡核銷工作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尤其是農村‘五保’對象死亡核銷工作存在缺陷,‘五保’戶死后照領供養金的現象時有發生。”湘潭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劉向軍說,在調查過程中,他們發現了鄉鎮民政所存在“五保”戶死亡申報不及時的問題,有的“五保”對象死亡后1至2年仍在發放“五保”供養資金,導致國家資金流失。由于國家財政沒有把“五保”戶死亡安葬費列入預算,2014年以前湘潭對農村“五保”對象死亡安葬費一直以2008年潭政發[2008]6號文件“按‘五保’供養對象一年供養經費標準安排喪葬費用”執行。
“這一制度缺陷不容小覷,如雨湖區響塘鎮‘五保’戶胡某已于2015年3月死亡,但是統計數據中他的‘五保’金直到當年6月才取消,3個月的‘五保’金就這樣流失了。而死亡安葬費的問題,應該單獨列入財政預算,不應拿死后一年供養經費作安葬費用。”劉向軍表示。
針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2015年10月14日,湘潭市檢察院向湘潭市民政局出具了檢察建議書,建議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權力約束,加強監督,加大問責和懲治、預防力度:建議解決養老院臨聘人員的工資和基本保障問題。建議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10:1工作人員的工資及保險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防止擠占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情況發生;建議農村敬老院運轉經費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加大對敬老院的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對于敬老院電路老化、無消防器材等安全隱患;建議敬老院要開設專賬進行專管,保證專款專用;規范敬老院財政資金撥付方式。建議縣(市)區民政和財政部門協商,對敬老院撥付的人頭經費采取集體供養的模式,由縣(市)區財政撥付到敬老院的專用銀行賬戶,敬老院開具票據;切實落實鄉鎮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要解決好落實農村敬老院院長、財務人員由鄉鎮在編人員中確定,并到崗到位,鄉鎮加強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監管考核;建議建立大宗物品采購實物賬,加強監管。
為規范對“五保”供養對象死亡核銷及喪葬費使用,湘潭市檢察院建議,建立對死亡“五保”供養對象登記核銷臺賬及喪葬費專項開支賬目;健全完善農村“五保”戶死亡喪葬費制度,明確辦理殯葬事宜的主體,申報程序及專門安葬費,可與殯儀館等殯葬服務機構聯合,“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由殯葬服務機構負責辦理,由財政統一作賬支付費用,進一步規范喪葬費的支出,避免“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仍吃空餉的情況。
2015年11月,湘潭市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敬老院管理的通知》,加強了對農村敬老院的規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