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堅決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創新社會治理,必須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構建和諧穩定而又充滿活力的社會。
從社會學角度解讀《決定》精神,社會領域的改革至少要達到兩個目標:一是激發社會活力,二是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的途徑是破除這方面的機制體制弊端。社會活力源于基層,社會秩序建基于基層。因此,維護城鄉社區和諧、激發城鄉社區的社會活力,是全面深化社會領域改革、創新治理體制的目標之一。
作為社會治理基本要素之一,城鄉社區建設與治理關乎社會活力和社會穩定。我國的城鄉社區治理和社會建設始于上世紀90年代,近30年的實踐雖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仍存在諸多問題,如社區自治半生不熟、居民參與程度較低、社區服務流于表面、社區資源難以整合,等等。我們試圖通過社會學理論研究和對國內外社區建設實踐的比較,重新認識社區的本質,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社區自治和社區建設實踐進行反思,就如何突破社區治理和社區建設實踐瓶頸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對策,以期化解當前我國社區自治和社區建設的困局。
我們認為,社會治理能力是衡量一個國家現代化程度和社會進步程度的重要向度,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社會整體現代化實現的前提和保障。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表現為有形和無形兩方面:一是國家在社會資源汲取能力、發展經濟能力、社會管理能力、公共服務能力、制度建設能力等方面所表現的有形治理能力現代化,二是國家在行使治理能力過程中與社會形成協同互動能力的無形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國國內多地的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實踐多是治理技術類的,而非體制類創新,且絕大多數僅是曇花一現。基于此,我們就如何解決目前城鄉社區治理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糾正理念與認識錯誤,重構社區
要突破社區治理的困境,首先必須解放思想,糾正有關社區的理念和認知錯誤,還社區本來面目。社區是自然演進和文化孕育的產物,不是可以通過行政權力隨意調整的,基于這種行政化社區或人工社區開展的社區自治或社區治理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對于城鎮化過程中新興的農村社區,應追溯其歷史演變的歷程,依據共有的文化脈絡來重新構建社區。農村社區建設不能照搬城市社區建設模式,政府應進一步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以此保障農村社區居民的共同利益,還應特別強化農村社區文化認同,發展各具特色的社區文化,豐富居民生活,提高社區凝聚力,增強農村居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對于城市新興社區,應根據對社區居民組成特點的調研分析,引導居民共同發現或構建屬于本社區的價值體系,凸顯社區鮮明特征,構建社區生活的文化基礎。
提高社區凝聚力,重塑共同體
基于對城鄉社區重塑或重構,在引導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過程中塑造社區共同體,培育群體價值觀。文化維系力是社區自組織能力的重要表征,新加坡政府倡導“共同價值觀”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中國式社區不僅應具備地域上的集聚性,更應具有利益訴求與利益表達的文化內聚性,擁有維系其存在的共同價值、行為模式、傳統習俗與群體認同,這些都有利于推動社區共同體的發展。
在實踐中,應根據是否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價值,對現有社區進行重新審視。對于不同類型的社區,應對其人口結構、文化構成、價值認同等主客觀因素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現有的社區行政區劃作出合理的調整。將社會資本投資概念引入社區治理中,把建設“熟人社會”、促進社區自組織發展、加強社區成員交往和信任、提高社區成員集體行動能力確立為社會資本投資方向,提高社區凝聚力。
改革社區管理體制,弱化行政功能
建設社區自治的過程也是改革社區管理制度、弱化行政傾向的過程。在中國式社區治理中,弱化行政傾向并非否定政府的主導作用。首先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明晰職能,努力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這是當前中國推動社區建設的重要力量。
實現政府由管理向治理的轉變,應將多元治理理念下的協同共治作為社區治理的理想模式。社區建設、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等事務的管理主體應擺脫行政化趨勢,社區組織結構應向網絡化的扁平結構轉變。同時,可以借鑒參與式社區服務的項目化管理模式,即政府起到組織、引導、規劃、推動作用,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作用。特別是在農村社區,可以采用政府組織與社區組織、社會中介組織、鄰里組織、村民個體等合作的方式開展社區公共服務。此外,還應積極引入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社區治理開展專業、權威的評估監督,建立“需求-服務-反饋”的評估機制,了解居民的實際需要,實現人性化管理,為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管理提供合理的渠道。
擴大居民參與度,強化自治屬性
建設利益和精神共同體的社區需要以居民的參與為前提。居民對公共事務是否積極、廣泛參與,是衡量一個社區是否良性運轉的重要標準。
為此,應通過重新構建基于共同體的新社區架構,提高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進一步提高居民對社區建設的參與程度。推行社區居民自組織,施行居民自治,組織社區相關活動,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公益服務等。這些反過來又能夠進一步提升和強化社區共同價值,最終使社區成為幸福和諧生活共同體,成為社會基層治理和公眾參與的主要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