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是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方案公布的“大限”。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公布了《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方案明確,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辦法自 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確保工資不下降
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并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級地區都應當出臺實施方案。養老“并軌”事關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切身利益,也被解讀為打破“鐵飯碗”。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長張祖德今年7月接受采訪時曾表示,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和養老保險并軌同步實施,可能一部分群體會出現“增不抵繳”。為避免這種情況,市人力社保局請示人社部和財政部,擬定了北京市的解決辦法,確保每一名工作人員工資不下降,同時略有提高。
個人繳費為工資基數8%
昨天正式披露的方案則明確指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
個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保持待遇不降低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
新辦法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計發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離休人員不納入范圍
方案中提出,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項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事業單位應建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