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養老金并軌和延遲退休政策的明確,養老保險改革已進入到深水區,而延長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改革時間點尚未明確。近日,有網站轉載該新聞時,用了“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將延長 官方:已成共識”的標題。一時間,引發網民熱議,不少人頗多異議:“又‘被共識’了”,“說延長就延長,民意考量在哪”……這些解讀不乏被標題黨誤導的意味,但它也呈現了凸凹不平的“輿論地表”的一角,而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是否延長,也應將這繁復多元的民意基礎考慮進去。
同意將最低繳費年限延長,自然不乏其理由。報道中就提及,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二局人士曾對外表示,“最低的繳費年限是15年,從社會保險可持續來看,這是非常不利的”。這有其現實依據:應看到,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而這是基于上世紀90年代剛建立社保制度時具體“國情”而設計:因當時許多企業員工已40、50歲了,離退休已不遠,且當時社保“牽引力”還不夠,為吸引自謀職業者、非全日制工等參加社保,最低繳費年限定為15年,也是種務實權衡。但時至如今,這兩種現實條件都有了改變,最低繳費年限隨之作出調適,似乎合情合理。
畢竟,慮及眼下社會職工退休年齡,“最低繳費15年”的制度設計,難免催生出“交15年,拿25年”的局面。而這加劇的養老金缺口壓力,勢必會向“下一代”轉嫁,造成寅吃卯糧的情況,所以從代際公平的角度講,該考慮改變代際轉移支付的情形。而將最低繳費年限延長,并不等于人們的繳費時長要普遍延長:按照勞動法規定和時下正常用人單位的社保繳納制度,都會是在一年繳一年,直至退休,而非繳了15年就不繳。
但該話題之所以廣受關注,某種程度上,就在于它延續了延退在退休問題上帶給公眾的權益受損想象。對人們而言,延長最低繳費年限至少在直接利害上,不會帶來什么獲得感。相反,它可能影響到數量不小的失業待業人員、農民工群體及社保繳納不規范的民企私企員工。因為社保繳費剛性要求是在2000年之后,而這些人有的年齡已四五十,找工作不容易,繳費尚不足15年,補足跟15年的差距本就負荷不小。而一旦延長最低年限,意味著他們還得多自繳,這可能增加“斷保”現象。
在此背景下,最低繳費年限是否該延長、怎么延長,顯然宜有更科學的評估、充分的考量,而不能只著眼于彌補養老金缺口。
正如有些人所言,養老保險改革,比起強制性要求統一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更應在“多繳多得”的制度激勵上著手。也就是說,要改變現行的“繳費每滿1年計發1%社會平均工資”這種繳費年限與養老待遇間沒有明顯正相關關聯的養老金計發方式。后者如今已造成負向激勵作用,導致很多企業、職工會減少繳費,過了最低時限就不繳。而要讓繳費長短對領取養老金的影響更明顯,就需要完善“長期繳費,則基礎養老金累進加發”等機制。
而即便要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方式上也要有所講究。跟與養老金并軌、延遲退休一樣,它不宜“一延了之”,而應走分類推進、循序漸進路線。像養老金并軌,就實行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延遲退休,是踩著“小步慢走,漸進到位”的節奏,退休年齡每年延長幾個月。延長年限,同樣該如此,可考慮最低繳費年限“年遞增”機制,并考慮行業實際,兼顧農民工等群體的利益。
說到底,改革養老險最低繳費年限,必須具備更多民生視角,以民意共識為基點去推進,以避免最低年限延長和延遲退休疊加對公眾的強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