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近日發布通知,明年國管公積金月繳存上限、下限已經確定。2016年1月1日起,國管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654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327元。
據查,2016年度國管公積金月繳存上下限和今年6月17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15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上限、下限完全一致,說明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的住房公積金繳納額度和北京市上年保持一致,不僅沒有突破法規的規定,而且由于延后了半年,實際上是稍有降低了。
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過大,早已成為加劇社會分配不公的毒瘤,突出表現在一些壟斷行業、國企央企,利用多繳住房公積金的手段提高職工收入水平。曾有新聞報道,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276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中,微山縣煙草公司和微山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繳存數額相差27倍;內蒙古省級貧困縣杭錦旗職工繳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當地供電公司職工最高繳存達到15530多元;北京市屬一家非上市銀行的董事長,月公積金一度超過5萬元。在壟斷企業高收入、高獎金的基礎上,超高公積金又給有關人員增加了一筆收入,而且企業可以打入成本,個人可以免交所得稅,讓收入差距進一步加大。
前不久,國務院法制辦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條例》明確提出“限高保低”的要求: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這個規定如果獲得通過,下一步關鍵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落實。
早在2005年1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就發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或三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也有同樣的規定。住建部、國務院糾風辦等七部門還專門發布《關于開展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嚴格清理和糾正不建不繳、少繳漏繳、超標繳納等損害職工權益的行為。
保證住房公積金繳存限高政策落實,首先就是要糾正各地違反上述規定的地方規定。在各城市公布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時,我發現北京市2014年職工平均工資是每月6463元,2015年度職工公積金繳存上限為4654元,職工和單位各自的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327元。南方某大城市2014年職工平均工資為6187元,不如北京高,該市的公積金繳存最高限額卻是6187元,反而比北京高出1500多元。原來,原來是兩家計算的標準不同。北京市公積金的最高限額是按照職工平均工資的最高3倍和最多12%這兩個標準計算的;南方某市的標準則是職工平均工資的最高5倍和最多20%計算的,所以該市的職工平均工資比北京低,而公積金最高上限卻比北京高得多,顯然突破了國務院的規定,為什么未能糾正?
其次就是要嚴格按規定辦事。既然北京已經規定了上限是平均工資的3倍和12%兩條標準線,為什么某銀行董事長公積金能月繳5萬元?難道在實際執行時可以“來者不拒,越多越好”?
要讓住房公積金“限高”的措施落實,關鍵是加強監督。因為公積金管理組織自身沒有限高的積極性,他們希望單位多繳,才能增強自己的實力,就像銀行歡迎儲蓄一樣。所以要強化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外部監督;同時實行民主監督,所有城市都要向社會公布本地公積金的繳存上限,更要在事后公開所屬單位公積金實際繳存的數額和依據。對違規超繳的,以私分國有資產、偷逃個人所得稅論處,并全額追回,同時追究公積金管理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