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稿》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還放寬了公積金提取條件。(11月20日人民網)
每年各級兩會上,公積金幾乎都是熱門話題。而議論直指公積金對剛性購房需求者來說是杯水車薪,且用途單一、提取困難等,則又幾乎成了老生常談。這次《修訂稿》明確提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允許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積金提取的“放寬”成色。
公積金“放寬提取”是順應民意之舉,但卻不必諱言,這并非“加個桃子”的撫慰策略,而應看作只是“激活”公積金管理的第一步。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起源于1992年,且從各地的實際來看,早已不能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以廣州為例,該市住房公積金的人均提取額只有2萬多元,而房價已經高達200萬元每套。這種情況下,若還是有意無意地將本應“我的公積金我做主”的這筆資金,死死“護住”、牢牢“代管”,本身就頗不合理與正常。
近年來,也陸續有地方試水公積金的“放寬提取”。譬如,有的城市將月收入1900元定為最低收入繳存標準,如果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可以定期提取公積金付房租。這一革新看似著眼“惠民”,但也隨之招致質疑: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為了解決“居者有其屋”的問題。那么,不管買房住或者租房住,拿這筆錢用作住房開銷,可謂天經地義、理所當然,又何必畫蛇添足地再設一個“月入關”。況且,低收入者可供繳存的公積金本來就寥寥無幾,如此美其名曰“放寬”,大概也是形式昭昭而已了。
一些月收入一兩千元的低收入職工,并沒有能力貸款買房,繳存的公積金成了“死錢”;低收入者大量存儲的沉淀資金,無異于公積金買房的“劫貧濟富”。這次,《修訂稿》明確了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人們當然希望在具體的執行和落實上,別再去什么“月入關”。此外,從充分“激活”公積金的視角來考慮,不妨也聽聽一些兩會代表和委員的建議,對于那些承諾今后不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者,其個人繳存和累積的公積金,還應允許其方便提取和用于更廣泛的消費安排。
再有,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著“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擬訂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等的職責。而在繳存者眼里,可能更關心于“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并計入個人賬戶”。但實話實說,對于個人而言,如果無意辦理公積金貸款,這筆資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往往可能只是一種心理安慰罷了。因而,要是繳存者明確了其“不辦貸款”的保證,我看還應將資金(或部分)的投資保值做到“還權于民”,不宜習慣性地總是把個人財產來作硬性“代管”和“代理”。
公積金“放寬提取”只是“激活”第一步,如果不從更多方面考慮并呼應真實的民意,公積金話題的熱議紛紜,恐怕就難以一蹴而就地得到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