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一些媒體將此熱炒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再一次大修。我們認為,盡管送審稿在繳存范圍、公積金投資范圍、公積金管委會等方面進行了修訂,但是,這既算不上“大修”,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時下住房公積金管理面臨的制度層面的殘缺。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國住房市場化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隨著房價今非昔比和房地產的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無法適應住房實踐的需要。第一,由于高收入者繳納更多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拉大貧富差距和避稅的工具,對于中低收入者而言,住房公積金在解決其住房問題上作用甚微;第二,由于投資限制,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收益率偏低,同時,由于提取手續繁多等原因,造成了大量資金沉淀;第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似無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整個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獨自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但負責如此巨大重任的管理中心其實是個“三無單位”:無資本金、無風險承擔能力、不是獨立的金融機構,這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為一個制度設計上最忌諱出現的機構;第四,更為奇怪的是,作為重大決策機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其人員構成居然都是兼職人員,即使送審稿對管委會的人員構成進行了調整,但仍然是兼職人員;第五,更為重要的是,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導致其無論在融資,還是投資方面,都面臨極大限制。
基于此,早在2009年,筆者就提出,應該徹底揚棄住房公積金的現有管理制度,重新構建一個既能確保資金安全,又能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運作模式和管理體系。為此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獨立出來,將其轉型成住房銀行,按照政策性銀行的模式納入金融機構主流監管體系,成為獨立的資金運作機構,具體投資模式無需另行設計,按照基金的模式進行即可。今年4月份,住建部的官員也發文,認為設立住房銀行的條件已經成熟。
但是,由于各種利益的博弈,目前很顯然選擇了先對公積金進行修改,再擇機成立住房銀行的“兩步走”方案。筆者認為,這種方案弊大于利。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制度缺陷是先天性的,如果說以前在房價比較低的情況下,繳納住房公積金對解決住房問題還有作用的話,目前高漲的房價已經讓住房公積金的制度價值淪為雞肋。所謂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除了在利益博弈中有利于相關部門之外,既無可能,也無必要,還會耽誤住房金融機構的設立,可謂得不償失。而且,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非金融機構的屬性,在不改變其性質的情況下,允許其發行金融債券,其實是在放縱風險。對于一個非金融機構而言,無論是發行住房貸款支持證券,還是購買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都會面臨極大風險,管理嚴苛如美國,當年也發生“兩房”的慘劇,何況我們一個身份不明的管理中心?
應該看到,在中國房地產制度建設層面,金融,特別是政策性金融的發展仍然滯后,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住房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極為匱乏,影響了居民的住房消費,也不利于房地產的穩定。在當前中國房地產去庫存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低成本、同時帶有國家擔保性質的住房融資平臺和工具,中低收入階層根本沒有能力獲得住房,破除住房消費的癥結仍然需要金融的支持。建立住房銀行,等于彌補了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短板,會為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消費提供很好的金融支持,中國龐大的住房庫存才有化解風險的希望。
基于此,我們堅持認為,放棄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治療,抓住中國房地產變局的時機,破除利益格局,抓緊組建住房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