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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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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形式與功能(上)
時間:2015-10-22 10:08:47  來源:城市雜志  作者:(美)劉易斯·蒙佛德 譯/宋俊嶺 

編者按:
 
  本刊七月號刊載《知識、智慧與讀書》一文,讀者反響強列,來信索要劉易斯·芒福德(1895.10.19-1990.1.26)的學術名篇《城市的形式與功能》。本刊特此重刊該學術名篇(原文發表在英文版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第三卷),以饗讀者,同時紀念這位大師一百二十周年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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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作為人類居住形式,其發展進化的歷史可遠溯至文明萌生的時代。但長久以來,它卻為學術研究所疏漏,甚至連它的定義至今仍爭論不清。Levi-Strauss對“圖騰”概念含混的尖刻譏誚,大約也適用于“城市”。但是似又不盡合情理,因為城市雖久經滄桑巨變,卻仍不失其建筑學與體制上的完整性,況且它原有某些基本功能又不斷為新的發展變化所更替。從形態學看,城市結構某些變化過程恰與有機物發展過程相似。英語中還沒有一套詞匯能恰當表述城市發展從胚胎到成熟的各階段形式。德語有一套詞匯,完全根據數量差別來表述各級城市:Dorf,Kleinstadt,Mittelstadt, Grossstadt,Millionenstadt(村鎮、市鎮、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或百萬人口以上大城市),英語根據這套德文詞匯產生一套相應詞匯:eopolis,polis,metropolis,  megalopolis,Conurbation(早期城鎮、城鎮、大城市、超級城市、集合城市)。將來還可能出現區域城市和城網地帶(regional city 和 regional urban grid)。

  要充分把握內涵概念,不僅要從其結構、過程、背景、目的等方面予以闡述,更要從其場所布局、建筑象征傳達出的特定內涵來予以闡述。城市既是多種建筑形式的空間組合,又是占據該組合結構,并與之不斷互動的各種社會聯系、社團、企業、機構等等在時間上的有機結合。一座城市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與它所聚集和留傳的文化之規模與復雜程度有直接關聯。因此,單從量的尺度(諸如地域面積、居住密度、交通覆蓋范圍等)來規定城市定義,而忽略至少是同等重要的質的內容,這對城市就很不全面、不公道。

  誠然,確有這樣的情形:一個村莊或集鎮,完全憑借人口自然增長就可以逐漸具備城市的某些特性。但是也有另一種情況:一座大城市盲目擴展、壅塞,結果卻逐漸喪失城市自身吸引與聚合各種要素的特有城市功能,蛻變為一片烏合之眾,熙熙攘攘卻日益分散松懈。五世紀的希臘或十三世紀的歐洲,兩千人的集鎮已很普遍,而十萬人的城市就較罕見。但這時期的城市,不論大小,都有個管理核心負責調節、控制城市的增生,正如細胞內部情形一樣。如今,人口密集達數千萬之眾,地域方圓達數千平方英里的地區,也被稱為城市,并冠之以“超級城市”(megalopolis,或特大都市,Gootmann, 1961)的名稱。如此玩弄詞匯的把戲徒表明,人們至今對城市保存和傳流人類文化的獨特功能還一無所知。只有細致研究城市歷史發展過程,才能獲得比較完整、比較正確的城市概念。

  歷史淵源

  關于城市的起源,有兩種習見首先必須拋棄:第一,認為城市是由農村經過自然增生、集結而形成的;第二,認為城市是隨各種手工制造業發達后,在交通要道為適應經濟發展而形成,同農村毫無關系。地理學家馬克·杰弗遜(Mark Jefferson)研究認為,城市同農村屬同種事物,并非兩種事物。他的證據是美索不達米亞平原的古代城市,那里的居民大多為農民,耕種城市周圍耕地,或外出負擔徭役、筑城、修堤、挖河或其他公共工程。城市范圍內確曾又出現過新的村舍,但那是作為城市鄰近地帶的附屬物,容納其他農區遷移來的農民。無論這類農村如何增生,也不論市場如何擴大,都不會產生足以形成城市特有的復雜社會結構。

  城市是伴隨其他一系列革新同時興起的,城市在此過程中又成為這些革新事物的搖籃:如,系統天文觀測、文字和算學發展、紀念性建筑與雕象創生、終生行業與勞動分工、“中央權威”強制下的大型集中勞動組織(labour machine)。其中最廣泛、最實質的定型要素,大約要算兩種文化的聯姻:即舊石器時代遺留下來的重權的(power-oriented)狩獵文化與重生的(life-oriented)、圈養牲畜且較穩固的程式化新石器文化,兩者最終互相熔合。人類早期的畜牧業就是這種融匯的最高成就。由此,人類開始有了剩余勞動力,可以從事軍事掠奪、公共工程,其規模之大前所未有。這些因素澳大利亞杰出考古學家柴爾德(V.G.Childe)都予肯定,但他忽略了一個能把這種種要素束集起來,凝固在城市之中的聚合力量:血親制度。正是血親制度,后來使狩獵部落酋長逐漸變為權力至高無上的神的化身,他的話就是法律(Frankfort,1948)。

  文獻記載表明,自古埃及曼菲斯城建立至十八世紀俄京彼得堡規劃重建,這段歷史時期的城市常是皇權或教權統治的中心。國王登基后第一行動便是大肆新建翻修廟宇,祭祀賜授予他權力的諸神、先圣。換言之,城市最初是以圣地面貌出現的,它是控制的中心,而不是什么貿易或制造業中心。由此不難理解,為什么王朝時代以前的埃及古代盔甲上常鐫刻有早期城市的各種徽紋,有些形如城堡要塞;其實這些標記往往是某國王攻克或毀滅某城邦國家的紀念象征。從城市聚集和擴大的過程中,可以看出人類建設潛力與破壞潛力的矛盾斗爭,這種斗爭貫串了城市發展的全部歷史。

  古代城市的真正核心部分是它的城堡,或稱內城、小城。它宛如細胞的內核,城堡圍以高大城墻,內有廟宇、宮殿、糧倉、武庫。統治集團就憑借這些設施,防范周圍居住的臣民。從功能特征看,它把宗教、科學、政治、軍事、經濟諸權力包容在一個象征性集團居住區內,這種形式便使城市比起狹小、松散的(農牧業)社區具有許多優點。后者顯然易受破壞、剝削或侵撓,諸如外族入侵、稅收、納貢等,在正式市場貿易和法律條文形成之前,尤其如此。而城市恰能消除這些危險。城市本身就是一個圣地,是神祗的家園,甚至可以看作宇宙的袖珍模型。在這里,法律與秩序代替了混亂,普遍聯系的紐帶把文化、職業、語言各異的廣大人群結成一體。

  有關城市的起源和性質的這種觀點,最初是我在東方學院一次座談會上提出的,后在《城市發展史》(The City in History)一書中得到發展。盡管這觀點還在討論,還未被廣泛接受,但我認為它能解釋為什么從古至今人類潛在能力會在城市養殖之中不斷增長,也能解釋為什么在城市發展歷史過程中,總不斷爆發各種倒行逆施,妨害以至破壞城市的發展。此外,這個論點也為后來城市功能、目的的研究提供一條線索。歷來統治者和地方政權對這些功能和目的都很重視。而且這些功能和目的,有些至今還在繼續發展之中。

  城市的構成因素

  現代城市所具備并發展了的各種體制中,許多在人類早期簡單、純樸居住形式中就早已廣泛孕含。舊石器時代的喪葬場地,神窟或石洞等,都是當時人類的紀念性場所,后來成為人群經常聚集的中心,這就是城市最早的起源。這類地點后來往往成為城市的神圣核心,如雅典或以后歷代城市皆如此。但許多城市卻又是從新石器時代村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例如集體的貯存食物地點,永恒不滅的圣火祭壇或互相毗鄰的幾戶,提供季節娛樂集會、舞蹈,政治性集會開闊場所,或制作陶器、工具、俑象之類的作坊。穩定的長途通商則是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交流所必不可少的,耶莫(Jarmo,公元前五千年的古城——譯注)就是這類基礎上發展了黑曜石采掘業之后興盛起來的。城市形成后,家庭職能(吃飯、飲水、宿眠等)開始轉化成其特殊形式。

  如果說上述種種功能和形式源于農牧村舍,那么城市其他許多結構和組織形式則主要來源于古代城堡:城防工事、要塞、兵營、操場,以至公園、動物園、博物館、法庭、監獄、行政官署、旅店等,通通源于古代城堡、宮廷或城幫社會。例如城墻就源于寺廟,起初只是宗教象征性構筑物,以后才變成軍事設施。其余如劇場、天文臺、圖書館、學校、大學和醫院等,則也都來源于廟宇。市場、工場作坊、倉庫貨棧、銀行則兼源于村舍和城堡兩者。只是要待其發展至相當規模,取得獨立資格后才移出城外,在靠近河川、港灣的地方建址。這些集團之間互相聯系的結果又產生了手工業者、商人、喪葬行業等等的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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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僅從數量特征來認識城市,而根本不涉及它的組織形式以及始終不斷的交互活動,就等于無視城市在歷史上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即,它把這些構成要素聚集并組合起來的社會功效。這些要素包括公共的和私人的。城市這些聚集與組合方式,包括自發的和行政的。但西歐自中世紀以來,城市每一次重要發展都不是通過城市自覺自愿的組織形式實現的,無論是教堂、醫院、公會、慈善事業、學校、學院,以及十九世紀以后各類俱樂部、協會等,都是由行政方式實現。翻閱如今任何一個大城市的電話通訊簿,在俱樂部和協會欄目下,你可以發現城市這種功能如今已經擴展得何等廣泛。單憑這類企業的業務范圍(而無須察看其營業額或它們在城市服務中的機械化水平),現代大城市與古代城市的顯著差別就一目了然了。如今大城市人口紛紛逃離城市,擇僻靜郊野定居,形成居住人口的自由分布。這種趨勢無疑降低了建立各種專門性城市交際的可能性。而這在現代大城市的解體中的確是一件好事。

  城市形式

  城市的核心組織形式一經形成,它便自然構成一種城市模式,經過各種增減變化,城市各種形式便一一出現。城市自然形成之初便分為兩種典型形式;或者更恰當地說,我們只把這兩種形式稱之為城市,而與人類其他居住形式相區別。第一種是古典城郭,這種形式直到十七世紀都占主導地位。它包括密集成片的宏偉建筑群,通常由內城城墻圈圍,外面環繞著居住區、工場作坊、小神廟、圣祠、市場、大小街道縱橫貫穿,整個兒城區又由高大城郭(外城城墻)封圍,城墻外有壕塹、河渠。城墻開有險要、巨大的城門,作為出入門戶。這種城市面積可達數十以至數百英畝。

  另一種是比較松散的開放型城市,這種形式大多見于古埃及金字塔時代,后流傳至愛琴海文化地區,形成衛城,以及中美洲地區各種宗教紀念中心。這種形式的特點是城市本身的凝聚力超過內城。對整個兒城市經濟活動、社會生活起保護、控制和支配作用的,是宗教當局,而非皇權。尊奉這個教區精神信仰的教民不集中居住,而分散在互相鄰近幾個村莊、郊區小鎮或分散田莊。他們定期到紀念中心來聚會,以宗教聯系形成一個社區。這種開放型城市保留著城堡社會的組織形式,又具有開放廣闊的自然環境,避免了密集型城市的許多嚴重弊病。尤其在戰禍消弭的太平盛世,如羅馬帝國奧古斯都時代,這種較開放的城市形式常常發展得很快。

  但不論哪種形式,原來村舍的古老功能都依然保留,例如作為居住地,有些則更明確地分化出來,成為城市的毗鄰單位。美索不達米亞的古代城市,中世紀晚期的威尼斯,或如現代英國新城地區,都屬這種例證。在交通和通訊手段比較發達的地區,城市各組成部分甚至會離得很遠,形成獨特的單位或地區。如在威尼斯群島,它有喪葬地區Torcello,有玻璃制造工業中心Murano,還有水上運動中心Lido。所以,某些墨守成規的理論家認為,分散就違反城市本來的義。殊不知他們其實十分武斷地否定了一種歷史悠久并且如今又重新出現的城市類型。

  以上兩種城市類型在空間特征上形成兩種極端形式,但它們的體制內容、功能作用卻毫無二致。二者都具有凝聚、貯存、更新和傳流并進一步發展人類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社會功能,都能以通過不同社會功能和活動的交互作用進一步在時間與空間上擴大人類聯系的范圍。在有限地域內,多種社會功能與目的迭加的結果,不僅為社會協作、交往、交流以至控制提供良好的基礎,而且擴大了人際交往的機遇,有利于促進各種社會渠道的制度化。一般認為,城市形成的原動力是權力在時間與空間上的相對集中,而不是什么“文化滲透”的結果。但現在似乎越來越有理由說,文化的副產品(Cultural by—product)正是城市長久存在(盡管盛衰無常,多災多變)的最好解釋。城市這種必然功能尚有待人們進一步深入研究和系統地、自覺地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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