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許多城市在做空間規劃時大多“以自我為中心”,缺乏城市規劃的“區域”理念,導致城市規劃貪大求全、無視長遠,不能很好地考慮自身在更大區域范圍中的定位,結果導致城市經濟和人口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空間受限,“城市病”逐漸顯現。這是記者從近日在京發布的《城市藍皮書:中國城市發展報告No.8》(下稱“報告”)中獲悉的。
報告指出,當前我國許多城市規劃缺乏長期性。以沿海某市為例,新中國成立以來,該市平均每8年就要進行一次城市規劃的修編。新中國成立后到改革開放前,該市分別于1957年、1959年、1964年、1974年進行了四次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但這四次規劃或者沒有成文,或者雖已成文,但沒有得到上級政府批準,加上歷史或其他原因,規劃沒能得到及時修編完善和較好實施,使得城市配套不完善,基礎設施嚴重滯后和不足。改革開放以來,該市城市規劃修訂頻率更為頻繁,僅“十二五”期間,該市就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了三次編制或修訂。
報告認為,城市規劃頻繁修訂與我國當前的城鎮化快速發展、土地財政和政府領導的頻繁變動有很大關系。我國當前正處于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時期,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口規模的不斷膨脹,使一些特大城市人口規模超過了城市資源、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等的承載能力,城市發展與人口、資源和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人口超飽和、建筑空間擁擠、綠化面積減少、交通阻塞、城市抗災能力差等“城市病”凸顯。
“‘建了拆、拆了建’、‘一屆政府一個規劃’和‘一年一小變,三年一大變’的現象非常普遍,嚴重影響發展規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和指導,甚至出現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等,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政府的公信力、城市的競爭力及市民生活都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報告如是說。
對此,報告建議,明確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在城市發展中堅持規劃先行、依規建設,確保城市發展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按照主體功能區劃要求。推動城市發展由產城分離、職住失衡向產城融合、職住平衡轉型,逐步改變目前城市發展中普遍出現的“圈地式”、“攤大餅”、“臥城”、“鬼城”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