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被稱為垃圾分類最嚴措施的《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9月1日開始實施一周,全市罰單為零。市城管委表示,目前沒有開展相關執法,至于怎樣操作,仍有待研究。
按規定,個人不執行垃圾分類相關規定將被罰款200元至500元,單位則會被罰款500元至5萬元不等。從罰款數額看,力度不可謂不大。但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規章,無任何執法行動當然也就無罰單,淪為紙上談兵也是自然的事。
從執法的角度看,環衛部門表示自己沒有執法權,發現不分類投放垃圾只能提醒;街道和居委會也稱無執法權,只能將情況匯報給區城管;區城管執法部門則稱,目前沒有上級通知,如何執法、如何處罰沒有具體細則,不清楚如何開展工作。一句話,就是區級相關部門都以“手中無權”為由推責。
讓人不可思議的是,當“皮球”踢到市級,市城管委執法部門又踢回去。理由是全市僅有一萬多名城管隊員且兼顧300多項執法任務,要對垃圾分類執法難度不小。同時稱,城管執法工作大多已下放區街,具體操作和執法理應由各區街負責執行,區街有著清晰的執法權。不過,相關執法細則尚無規定,因此市、區、街都可以成為執法主體。
不難看出,市、區、街道對于執法主體都各持己見,“九龍治水”的弊端揮之不去,本身就存在難度的垃圾分類執法權陷入無人愿意認領的尷尬境地。再加之每個處罰都要經過取證、詢問、責令改正、再犯取證、最后處罰的嚴格程序,城管部門很難消受得起這般“折騰”,使之成常態化更是難上加難,罰單為零也就再正常不過。
除了管理規定實施中遭遇“無人執法”與“執法難”等現實問題,還不能不問的是垃圾分類管理是否具備基礎?破解“垃圾圍城”困局必須解決前端的垃圾分類收集以實現減量,這已有共識。但一個現實是,廣州推廣“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后仍普遍存在分類垃圾又被混收混運的“本末倒置”現象,甚至還有“先填埋再挖出來處理”之說,且大力推進焚燒還難免給人“一燒了之”的感覺。此時若推出垃圾不分類處罰,恐怕很難得到社會認同和理解。
再一方面是,北京市前些年制定垃圾管理條例時,因遭到公眾的強烈反對而最終將草案中的罰款條款刪除,將“槍口”調向管理者,突出管理部門的職能發揮與問責。對比看,廣州似乎認定處罰是“撒手锏”而無配合有效的激勵措施,顯得操之過急也過于簡單化。僅仰仗罰款“一條腿”的效力有多大,能走多遠,很難讓人樂觀。
誠然,城管部門說管理規定實施前階段以教育勸導為主,處罰不是主要手段,但是,規定生效之后如何執法還沒厘清,剛性處罰條款完全失效,就必然損傷法規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