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又進入了國家發改委規定的旅游景區票價三年一調整的“解禁”年,全國一批4A級以上景區宣布漲價或即將漲價。有業內人士認為,只要有景區帶頭,其他景區的票價便有漲價的“沖動”,以應對三年來包括人員工資在內各種成本的上漲。(9月5日《新聞晨報》)
“三年不漲”成為“三年即漲”,景區或許有著自身的無奈,游客卻無疑成為了景區漲價的直接承受者,盡管游客可以選擇“用腳投票”,但在一片漲聲下,公益性景區的公益性卻不能被漲沒了。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這是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旅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其第43條對公益性景區的定價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去年8月初,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上述要求在第十五條中再次得到了重申: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另行收費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項目價格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體現公益性,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規定很明確,操作起來卻事與愿違。景區漲聲一片,難道都符合國家法律與國務院意見規定的“嚴格控制”下才上漲的條件?走完了聽證程序,象征性地征求了外界意見,就達到了法律和意見所強調的“嚴格控制”條件?從游客的感受來看,這些都還難以劃等號,“游不起”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已經成為了一種客觀事實。
“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是對公益性景區定價的要求,但由于缺乏硬性指標,實際上已經淪為指導性原則,規范實踐操作的作用不明顯。如何使之便于操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使之具體化,制定具體的界定標準,不能僅以“三年不漲”來簡單的“一刀切”。否則,人為造成每隔三年就漲聲一片的怪圈,對那些確實急需漲價的景區不利,給不應漲價的景區卻制造了渾水摸魚的機會。
景區漲價聲實際就是景區商業化過濃的外在吶喊,根源在于門票定價權的地方化。有些地方把景區當成地方財政的“提款機”,當成了地方的“私有財產”:我的景區我做主。有些公益性景區完全按照商業模式進行運作,不但景區運營維護和人員工資福利等依賴門票收入,還要從門票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上繳地方財政。在這種情況下,景區的公益性完全被拋到了一邊,公共資源的紅利不但外地游客享受不到,甚至本地居民也難以享受。
從景區漲價聲的表面來看,體現的是價格的市場化。但在“帶薪休假”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的情況下,當前的旅游市場很大程度上是在“黃金周”式集中休假干預下形成的,無法客觀左右旅游價格,旅游市場與旅游價值產生了嚴重背離。在這種情況下,將公益性景區定價權交給市場并不合適,再交由地方政府根據地方財政的實際狀況來定價,則不但門票價格與旅游價值的背離值越大,景區漲價水分也使得“嚴格控制價格上漲”這一法律規定在執行中遭遇水分勾兌。
要改變這種現狀,除了更加科學地規定“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的具體條件外,還得在定價權上做文章。景區門票定價事關景區公益性,事關公民的公共資源紅利,這種定價權應體現中央集權的屬性和國家屬性,應當打破地方利益壁壘,集權于中央。在公益性景區管理上,充分彰顯國家作為所有者的管理主體地位,加大國家重點投入的力度,弱化地方政府對“門票經濟”的依賴;同時將景區門票定價權上收,由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決定,充分發揮旅游景區的公益屬性,實現全民資源全民共享。
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意見已經劃定了公益性景區漲價的紅線,但要使紅線更加清晰可辨,必須打破“三年不漲”的“一刀切”做法,在確保公益性景區的公益性得到足夠彰顯的情形下,遏制景區“三年即漲”的怪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