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國英: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專家委員
我國總人口中,18歲到29歲的年輕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約為18%,依此推算,這個年齡段的農業戶籍人口約為1億6千萬。又據我國人口普查數據,2005年我國流動人口的平均年齡為29歲,而新增流動人口的平均年齡為26.7歲,這說明我國農民工的主體是新生代農民工。
從我國國情看,大量農民陸續進入城市,有諸多積極意義。
有人會問:國家每年花巨資建設農村,農村的基礎設施總會好轉,農民還需要進城么?的確,國家近些年確實為農村建設花了不少錢,農村面貌的確有了變化,但我國農村現有五十多萬個行政村,要把每一個村莊改造得像城市一樣,至少要投入30萬億左右,這個錢國家投不起,農民更投不起,而且即使投得下去,也極不經濟。所以,如果農村人口沒有大量向城市轉移,那么讓農民享受現代化的成果就是一句空話。
目前,我國已經有約1億7千多萬農村勞動力跨地區轉移到城市經濟部門,還有數量相當的勞動力在本地非農部門就業。即使如此,我國農村的隱形失業率仍然接近50%,考慮到中國農業技術提升的潛力,這個數字還要更大一些。隱形失業意味著農民的勞動時間短。因此,要讓農民致富,就必須讓農民增加勞動時間,接近充分就業,而城市化是實現這個目標的根本途徑。在競爭的作用下,各行業農民其實也就賺了個辛苦錢。凡是總收入高的農民都比較忙,要讓農民收入增長,就必須讓農民忙起來。
年輕農民精力旺盛,他們需要工作機會,多勞動多賺錢。他們賺了錢才能蓋房子或買房子,才能娶媳婦。我們的調查發現,山區女孩子離開家鄉務工后,更不愿意回到家鄉務農。人口普查的資料也證明,女孩子的經濟性流動趨勢已經超過依附性流動。她們離開家鄉,使農村男性青年找媳婦困難,不得不選擇到城市工作。我們在廣東東莞的調查發現,大約20%的農民工夫妻帶著子女在城市務工,其中80%有了單元樓房居住條件。這些農民工事實上已經是城市居民,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不可能再回到農村。
盡管農民工已經是城市常住人口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現有政策缺陷,農民工在很多方面沒有享有與城市原住民一樣的權利,致使我國城市存在一種新的、內部的“二元結構”。近幾年的改革使這種二元結構狀況有所緩解,但問題仍然不少。
他們通常不能在工作所在城市自由登記為合法常住居民,過著一種“人戶分離”的生活;他們的子女通常不能與城市原住民的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他們甚至不得不把子女留在家鄉成為“留守兒童”;他們得到的就業機會少,工資水平相對較低,且大多數人沒有能力依靠工資購買或租用標準的城市住房。總之,現在離農民工在城市安居樂業的目標還比較遙遠。
今后幾年里,除中央已經決定要出臺的政策以外,要讓新生代農民工轉變為城市的新市民,使他們真正能在城市安居樂業,還必須有幾項關鍵性的改革措施。
第一,一定要讓城市房價合理下降,使農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成本有所降低。眼下經濟增速放緩,正是房價下降的機遇,政府不必刻意托市。住房市場價格下降后,政府也不必為農民工大量建設所謂的保障性住房。這是通過住房市場滿足農民工家庭住房需求的基本路徑。
第二,要下大力氣解決勞資關系問題。勞動合同制度,周工資制,嚴格的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制度,城鄉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針對職工過勞疾病對業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等等,都將有利于穩定提高農民工的收入水平,使他們能夠在城市住得下來。目前,這些制度要么沒有建立,要么徒有虛名,這反映了我們改善勞資關系的任務還十分艱巨。
第三,進一步調整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實現區域經濟的均衡發展。應加大各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增強縣域經濟和邊遠地區經濟的活力。要避免縣域經濟的空心化,在縣以下小城市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吸引青年農民在當地向非農經濟部門轉移,以減少農民工的候鳥式流動。應允許在縣以下設立縣轄市,在全國發展1萬人以上、擁有約1—10萬人口規模的小城市。
第四,要通過農村產權改革,發育各類土地市場,盤活農民工家庭在農村的資產,使他們擁有除工資收入以外更大的能力在城市購買資產。政府只能在公共部門需要時才能購買農民的土地,其他情形下農民在不違反政府規劃時,完全可以自由交易自己的土地權利。特別是要對農民所擁有的農用土地與農村建設用地加以區分,使后者擁有更高的交易價格。有了這種改革,相信農民在城市的生活條件要遠好于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