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不應成為參加社保的攔路虎
時間:2015-05-04 22:17:45
來源:紅網 作者:石飛
筆者曾經在勞動部門工作過很長時間,對于勞動法律法規及其業務運作程序頗為熟悉,所以經常有人前來咨詢相關疑難問題,甚至請我幫助打勞動爭議的維權官司,當然都是義務的。
日前發生的一件人社部門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拒絕農民工申報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情,甚是讓人匪夷所思。情況是這樣的,蘇北農民工王先生在某市一家企業工作了9年,因為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與其解除勞了動合同,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隨后,王先生在該市開了一個體小吃鋪,于是市社保中心申辦養老保險,希望個人繼續繳費,以求在繳滿15年之后,能夠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是,他的要求被拒絕了。該社保中心給出的答復是:非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不能在本市申辦養老保險,接續繳費,只能轉移到戶籍所在地——蘇北接續參保繳費。我認為,上述社保經辦機構的做法有悖法律和國家的一貫政策精神。
其一,《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據此法條,王先生是完全有權利有資格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在原先工作的城市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繳費的。政府部門經辦機構不予辦理,顯然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其二,在上述法條中,并沒有設置戶籍限制的條件。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任何一個城市里就業(包括干個體戶),都可以自愿在那里申辦基本養老保險并依規繳費。把是否是本市戶籍作為能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剛性條件,于法無據。據介紹,該市之所以不給王先生接續參保和繳費,是依據本市的地方法規。這就怪了,地方法規怎能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規定無疑應當取消,不能讓戶籍成為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攔路虎”。
其三,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一直都在強調,要積極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今年全國兩會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養老金收支平衡需要采取一些應對措施。”他首先講道:“一是加大擴面征繳的力度。”農民工王先生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要求在原先工作的城市繼續參保并續繳養老保險費,應該說是完全符合養老保險“擴面”精神的。地方人社部門所屬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拒絕為王先生類似的勞動者群體辦理續保繳費的行為,涉嫌與國家的“擴面”政策精神唱反調,是在“為淵驅魚,為叢驅雀”。他們的“底氣”從何而來?因為有“地方法規”支持。愚以為,但凡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地方法規都是“土政策”。這樣的“土政策”必須無條件放棄,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辦事。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勞動者無論在哪里工作,不管是在公有或私營的單位,還是干個體戶或靈活就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無論對于勞動者本人老有所養、擴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緩解養老金支出壓力、構建和諧社會都有利無弊。戶籍關系、繳費年限等,都不應該成為將他們拒之門外的“理由”。在養老保險“擴面”的問題上,必須拆除一切“關門”的“土政策”和非人性化的藩籬,包容,包容,再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