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開始,深圳中心書城廣場的街頭藝人正式抽簽派位,到固定區域進行表演。據報道,首批62組藝人通過了審核。這也意味著,深圳成為繼上海后又一個嘗試對街頭藝人規范管理的大陸城市。
街頭藝人怎么管,是很多城市面臨的管理難題。完全放任自流,會出現噪音和擾民問題。因此,深圳市出臺首創“抽簽上崗”辦法,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值得警惕的是,推進街頭藝人準入考核與發牌上崗機制,是不是一種行政濫權?
街頭藝術也是藝術,好的街頭藝人也是值得尊敬的藝術家,網上一些爆紅的街頭藝人表演視頻經常引人感慨,“所有大師都是野生的”。而自由的空間,才是藝術蓬勃發展的土壤。沒聽說過哪個音樂家、畫家是被外界規劃出來的,那么行政力量憑什么以為通過自己考核的街頭藝人,就一定能贏得觀眾掌聲?
報道里講到某市民的感觸,他發現新規實行之后,廣場沒有以前吵鬧,但也少了些樂趣,比如以前看到的好玩的更多,更草根更江湖更接地氣。這就是個危險的征兆:街頭表演直接面向觀眾,可以根據反響隨時調整改進,這是市場自發的淘汰機制和進步機制。一旦引入考核、審批,為了吸引觀眾而進行的競爭,就會變成為了通過考核而進行的競爭。
地方政府可以對街頭表演進行規范,但規范的方向應是劃定紅線,如禁止大功率音響器材,而不應該是設立準入門檻,進行行政審批,限定表演門類。任何一種表演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妨礙他人,就應該有它生存的空間。把街頭賣藝崗位變成一種行政支配的資源,可以說是一種城市管理的倒退。
往大了講,本屆政府上臺以來,一直把簡政放權放在重頭位置,簡化審批、取消審批才是大勢所趨,而不是新增行政審批。街頭藝人的事雖小,但反映出了一些地方管理者頭腦中的固化思維,他們下意識地以為,管理就是考核、發證,管理就是自我賦權。而實質上,管理的本質應該是服務。
有審批就有權力,而有權力的地方就有尋租的可能。即使深圳相關方面制定“抽簽賣藝”的政策本意挺好,但政策出臺后,就必然會面臨公眾的質疑。以前在廣場上看到不好看的表演,不看就是;以后再看到不中意的,也許就會有人想:這么爛的表演都能通過審核,背后一定是怎么怎么著。自我賦權的同時,也是在自我攬責。
地方政府應該為公共空間的秩序負責,但行政力量不應該為街頭藝人發放許可牌照,其中界限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