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在全國部署開展的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范圍專項立案監督活動,至今已滿一年。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1505件1804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479件1795人,最高檢也對20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進行掛牌督辦。(4月1日《人民日報》)
從這份成績單來看,在此次專項督辦活動中,檢察機關查辦涉嫌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還算給力,而最大的亮點,則在于體現了檢察機關對環保行政執法監督的強化。
檢察機關劍指環保執法中的職務犯罪,可謂切中了治污的要害。從近些年發生且被廣泛關注的重大污染事故當中,不少時候都能夠看到權力瀆職犯罪的影子,除了環境監管部門和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更有甚者,監管者竟與違法犯罪份子結成利益同盟、為違法犯罪充當保護傘。監管不力或與違法犯罪者沆瀣一氣,環保治污也就難免被懸置,甚至被利益綁架。
治污先治人,治人先治權。無論是環境保護,還是其他領域的改革,打破隱藏其中的、權力主導的利益格局,是最難啃也是最需要啃下的“硬骨頭”。環保監督之所以阻礙重重,關鍵在于:一是地方政府和官員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落后觀念根深蒂固,為了追求政績默認甚至縱容企業亂排亂放;二是某些監管機構和監管者為謀私利,被利益收買,淪為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幫兇和保護傘。因而,權力任性制造的“中梗阻”,是監管無力、環保法規無法有效落實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監管部門能夠嚴格執法,那些亂排濫放的企業還能如此肆無忌憚嗎?如果背后沒有權力充當保護傘,那些污染環境的行為還能如此明目張膽嗎?污染就在眼皮子下進行,監管部門和監管者卻熟視無睹,很多時候是被利益蒙住了雙眼。典型的案例,當數2010年爆發的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時任福建省上杭縣環保局局長陳軍安、副局長藍勇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嚴重安全隱患。在事故發生后,陳軍安甚至還組織縣環保局相關人員配合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檢查筆錄以應付調查。
無論是維護地方政績也好,為了個體利益也罷,在環境監管上失職瀆職、以權肥私,本質上都是對污染行為的保護,或間接或直接地充當了污染企業的保護傘。而要破除類似保護傘,最為靠譜的路徑,就是法治。依法追究失職瀆職部門和官員的責任,強力懲治在環保監督上的腐敗行為,如此,權力才能不再任性,監管部門和監管者才能依法行政,一些地方政府、監管權力與污染企業結成的利益共同體才能被瓦解。
已經實行的新環保法不但大幅提高了環境污染犯罪的違法成本,還賦予了環保部門執法權。那么,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能否實現最嚴最有效執行呢?法律效力的體現在于執行,而執行的關鍵又在于破除“中梗阻”,即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甚至個體私利。環保法規的鋼牙利齒要真正咬到環保違法犯罪者的身上,就要避免維護既得利益的權力卡在其中。
治理自然生態之污,先治權力生態之污。深挖環境污染保護傘,破除環境監督和執法過程中的阻力,是實現環保法規充分發揮效力的必由路徑。而檢察機關致力于查辦環境監督中的職務犯罪,實際上是為環保法規的順利實施破阻清障,為推動行政監管執法規范化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