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5:14:33
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毛開云
11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條例》規定,在地鐵車站、車廂乞討賣藝最高可罰1000元;散發廣告的,情節嚴重最高可罰1萬元。《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11月29日《新京報》)
對于在地鐵乞討賣藝最高罰千元,筆者至少有三問:第一,被罰者的錢從何而來?第二,被罰者交不起罰款怎么辦?第三,若被罰者不交罰款就算了,《條例》豈不成了一紙空文?
眾所周知,在地鐵乞討賣藝者多為生活所迫,多為弱勢群體。倘若他們生活富裕,會在地鐵“體驗生活”嗎?除了職業乞丐外,一般的乞討賣藝者掙不了多少錢,你要他們交出千元的罰款,他們可能只能選擇“要錢不要命”了!
一邊要按照規定罰款,一邊無論如何沒錢交,怎么辦?在地鐵乞討賣藝,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如果勢不兩立,豈不成了“敵我矛盾”?再說,有人在地鐵乞討賣藝,并不全是乞討賣藝者的錯,畢竟他們是用誠信勞動掙錢。相反,這至少說明當今社會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社會公平程度還不夠高、社會管理創新尚未跟上、社會保障機制還不健全,等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如果該罰款而不罰款,或者收不到罰款,《條例》自然淪為紙老虎和稻草人。如果每名執法人員執行《條例》都像捏橡皮泥,執行力在哪兒?《條例》的公信力在哪兒?
無論“地鐵乞討賣藝最高罰千元”,還是“散發廣告的,情節嚴重最高可罰1萬元”,其實只是美好的理想。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在大力倡導和諧社會、全國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任何規定和制度的出臺和實施,必須考慮軟硬結合、剛柔相濟,以批評教育為主,以經濟制裁為輔。動輒千元萬元的罰款,除了給人“罰款經濟”的口實,還會大大損傷執法者的權威和制度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