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創辦了一家私立博物館,然而博物館設立指路牌,卻無處申請審批,無奈之下只好自己豎立了一個指路牌,多年來,多次被相關執法部門摘掉。
申請立一塊指路牌,相關的部門都說不歸自己管。而為什么不能受理,有的部門的回答居然是“不為什么”。然而等自己立起來了,相關的部門又都來制止、處罰。指路牌當然不可以隨便立,但總該有合法的路徑。執法部門既然認定自立路牌不合法,指出了違法的緣由,就有告知怎樣做才合法的義務。各部門為何全都“諱莫如深”?
更吊詭的是,不許私立指路牌的地方,卻有一些指路牌一直屹立不倒;撥打路牌上的報裝電話,對方在身份上表現得很神秘,稱只要每年交1.5萬元,他們給立牌后就合法了。合法與不合法的界線就是交錢。公共資源成商品,并不新鮮,比如某些城市的人行道被城管部門拍賣,變成“收費停車場”;比如一些海岸線要么被圈起來,要么承包給企業或個人,承包人向政府交了錢,公共地帶便成了私有地盤,用于謀利。
一個小小的指路牌每年竟要收1.5萬元費用,“許可人”神秘兮兮,或許是他們自己也覺得這種行為不夠磊落。抑或是相關部門都有分紅?否則為何全都避談合法立牌渠道?打擊“非法立牌”上為何那么步調一致?
即便相關部門都是清白的,1.5萬元立牌費與他們或大多數部門無關,不告知合法立牌途徑的做法,也不是政府部門應該有的表現。政府行政行為,不管是執法,還是審批,本質上都是公共服務。服務的終極目標是被服務者滿意,滿足被服務者的合理需求。“指路牌十年坎坷”的故事,給當前的行政改革、政府轉變職能提供了一個生動的案例與課題:政府的服務意識與職能,應與審批權的減少呈反向加強,并完善服務型政府的制度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