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從環境保護部獲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能源局六部門聯合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依據實施細則的計分方法,國家將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別評分,兩項評分均實行百分制。其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共10個省區市評分結果為兩類得分中較低分值;其他地區評分結果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分值。實施細則的總則規定,考核結果將被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評分結果在90分及以上為優秀,70分至90分為良好,60分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根據實施細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考核將以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兩項指標年均濃度下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重要依據。兩項指標考核年均濃度與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均計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