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6月30日訊 6月23日,《青島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方案》正式出臺,今年,青島市在市南、市北、李滄、嶗山、城陽、黃島6區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工作,以各區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改善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金最高達200萬元
年初,市環保局按照《青島市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綱要(2013-2016)》確定各區PM2.5、PM10兩項污染物年度目標值。根據青島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的各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轄區PM2.5、PM10兩項污染物中一項污染物年均濃度達到年度目標值的,市級財政撥付該區100萬元生態補償金;兩項污染物年均濃度均達到年度目標值的,市級財政撥付該區200萬元生態補償金;每項污染物年均濃度每多改善1微克/立方米,市級財政撥付該區的生態補償金增加10萬元。
與之相對,轄區PM2.5、PM10兩項污染物中一項污染物年均濃度同比惡化的,區級財政向市級財政繳納100萬元生態補償資金;兩項污染物年均濃度均同比惡化的,區級財政向市級財政繳納200萬元生態補償金;每項污染物年均濃度每多惡化1微克/立方米,區級財政向市級財政繳納的生態補償金增加10萬元。
《方案》要求,各區獲得的補償資金,必須統籌用于本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使用方案報青島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備案。由市青島財政局、市環保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補償金市內三區嶗山城陽黃島同步展開
2014年青島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工作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開展,各縣級市暫不開展。主要原因是: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依據區域空氣質量的改善情況。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青島市區從2013年開始實施國家新空氣質量標準,相應按照新指標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各縣級市2014年開始實施。各縣級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的監測指標,無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此外,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方案在青島市是首次實施,需要不斷完善,2014年先在市區開展,可以起到探索試點作用,下一步將視情況適時擴大范圍。
《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將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濃度同比變化作為考核指標,而青島市只考核細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兩項污染物,據悉,這是結合青島市實際情況確定的。2013年青島市區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濃度分別為54微克/立方、40微克/立方米,符合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分別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分別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青島市的兩項主要污染物,因此只考核細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兩項污染物。
根據《青島市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綱要(2013-2016)》的目標,到2016年,青島市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分別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75微克左右。按照這個目標,青島市局確定了2014年各區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需達到的目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