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副部長齊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將著力推進兩項具體工作,一項是在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并軌運行;另一項是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探索。
2013年12月24日,全國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工作會議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部長姜偉新在部署2014年工作時在明確 “繼續(xù)抓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jiān)管工作”的同時,傳遞出三個政策信號:更加注重分類指導,探索發(fā)展共有產權住房和強化市場監(jiān)管。
同時,住建部、財政部和發(fā)改委發(fā)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將從統(tǒng)籌建設、統(tǒng)一受理、統(tǒng)一輪候和完善租金定價機制等四個方面推進。
2011年3月2日,在上海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fā)布會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介紹:上海的經濟適用房將采用共有產權,或稱有限產權制度。上海全面啟動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試點,將針對購房家庭違規(guī)行為的不同情況,例如對違法搭建、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出租出借等行為,采取分類處理措施。
2013年7月,四川發(fā)布《四川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透露:廉租房與公租房將并軌管理,統(tǒng)一為公租房;而經適房與限價房也將并軌管理,統(tǒng)一為共有產權房;四川省的無住房困難群體可分批購買購置型保障房的共有產權。
2013年8月,江蘇下發(fā)《關于加快棚戶區(qū)(危舊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qū)(危舊房)居民,可通過共有產權或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優(yōu)先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要優(yōu)先保障并做到應保盡保。
2013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門聯合下發(fā)了《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表示北京今后將加快發(fā)展自住型商品住房。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政府工作報告也把“自住商品房”的表述明確為“共有產權性質”。
2013年11月,安徽實施《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安徽省保障房可實行先租后售,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應當載明政府與承購人的產權份額,規(guī)定了承購人取得全部產權、轉讓、騰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購的處理辦法等。
2013年12月,《四川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中首次提出新的保障形式——共有產權保障房。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是保障房的一種補充,其顯著特點在于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應實行明碼實價銷售制度,銷售單位應公布項目基準價格、每套住房的浮動比例和具體銷售價格。單套共有產權房銷售價根據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在基準價格基礎上浮動,最大浮動比例不得超過±10%,浮動比例之和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