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住房有兩個直接作用,一個是通過共有產權的方式,使得部分群眾自己支付一部分錢解決住房問題;另一個是規范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制度,遏制在購置型的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間,使得買房子是解決住房問題,而非投機牟利,還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抑高房價的作用。
共有產權住房上市交易,避免重蹈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出現的套利現象,就顯得尤為重要。與以往的經濟適用房、限價房不同,共有產權住房是一種有限產權住房。政府和購買者將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也共同承擔土地和房屋貶值帶來的風險。
從制度設計上看,有限產權與完全產權的住房相比,其本身就使投資獲利的空間大為減少。申購價格上基本與市場價格同步,更是大大壓縮了非法牟利的空間。如果共有產權住房購買者在回購政府產權的時候,只要市場評估價降低幾個百分點,即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樣,政府收購個人產權時,如評估價虛高,也存在利益輸送的問題。
共有產權住房必須建立起公開透明的運作機制,在申請、分配、售后監管和退出等各個環節,設立防火墻。從試點城市的實踐看,如何確定政府與個人的產權份額,以及如何約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額,壓縮投機牟利空間,正是探索的難點與重點。
定價原則
1、政府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基準價格,按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確定;
2、市場主體或社會投資機構開發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價,利潤率不超過成本的3%;
3、通過收購、回購、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參照前款規定并考慮折舊等因素確定。
上市原則
1、滿5年的,允許上市轉讓,同等條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優先收購權;
2、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購,禁止上市交易;
3、共有產權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額由住房保障對象與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資人按產權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