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環保投入逐年增加,但為何環境質量仍未得到明顯提升? 有專家認為,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很多環保設施并未真正發揮作用,因缺乏社會責任和有效監管,工業企業自覺控污減排的意識淡薄,我國污染治理“誰污染、誰治理”的思路已很難行得通。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確立“污染者付費、專業化治理”新思路,正當其時。
“誰污染、誰治理”思路受到挑戰
環境污染治理已成為近年來的最大焦點,但環境污染狀況卻始終不容樂觀。近日發布的《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報告(2014)》指出,2013年霧霾發生面積大、持續時間長、污染程度更高、危害程度加大,中國要根治霧霾問題最快至少需要15-20年左右。水體方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孟偉表示,中國污水排放總量遠超過環境容量,僅C O D (化學需氧量)就超出環境容量四倍多。土壤污染更觸目驚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污染嚴重總超標率16 .1%,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污染在不斷加劇,另一方面卻是多地出現污染治理設施限制或間歇運行。據2010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對全國18個重點流域工業園區調查結果顯示,有2個國家級、7個省級工業園區,或緊鄰重點流域,或位于人口集中區,100%有水污染問題,78%涉及大氣污染,17%存在固體廢棄物污染。13個工業園區涉嫌污水直排江湖。在這18家工業園區中,具備污染治理設施的13家,占70%以上。但這些污染治理設施或閑置不用或間歇運行,形同虛設,完全實現不了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
在桑德集團董事長、環境商會會長文一波看來,出現以上的怪現象,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排污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有效監管缺失。但與此同時,他也指出,這也顯示出我國工業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誰污染、誰治理”的思路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
“企業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很多企業想方設法地降低防治成本,總是為單純地追求經濟效益而減少對環保的各種投入,難以從宏觀和長遠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自我約束機制。”文一波表示“例如一些工業園區,每個企業污水排放都達標了,但園區周圍還是有污水排放。”
他表示,由于受自身規模、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因素的制約,每個企業都自建污染治理設施處理自身排放的污染物,實際上很難做到。即使建了污染治理設施也常處于半開半關狀態,給監督管理增加了難度。另外,污染治理設施實行非專業化、非社會化管理,運行效率低下,結果導致一些地區污染治理設施因缺乏資金而無力興建,即使有的地方建得起也無力運行,造成建得越多、包袱越重現象,嚴重影響污染治理效果。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給力
在很多專家看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成為當前治污的最有力模式。
所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即排污企業以合同的形式通過付費將產生的污染交由專業化環保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兩種運作模式:一種是適用于新、擴建項目的“委托治理服務”,另一種是適用于已建項目的“托管運營服務”。由“誰污染、誰治理”變為“污染者付費、專業化治理”,這已在歐美國家的減排治理中普遍應用。
中國環境投資聯盟理事長王世汶表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多種優勢:一方面排污企業由于采用專業化治理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達標排放率;一方面治污責任向環保公司轉移和集中,環保部門監管對象大為減少;排污企業與治污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也促使雙方互相監督制約;此外,還刺激了環保企業和產業的發展。
“生產企業如果不偷排,他們的運行成本一定會比專業公司高。而專業公司運營隨著市場化程度、運營規模的集中度提高,一個環保企業負責第三方運營的項目可以達到上百甚至數百個,那采購藥劑、外包的一些服務成本還會進一步下降,而內部的監管手段會進一步信息化、現代化,還會有成本降低的空間,可靠性也會進一步提升。”文一波說道。
王世汶也指出“如果政府將來對所有的環境治理是以質量而不是數量和過程為指標的,作為一個理性的業主,一定會把污染運營交出去。”
至于成本優勢方面,有電力行業人士表示,以1.5分的脫硫電價補貼為例,對一些電廠來說根本不夠,但如果讓專業脫硫公司來做,還會有合理利潤空間。
據浙江省環保局的不完全統計,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專業化運營后的達標排放率可達70%~80%,有的甚至可達90%以上,與污染企業自己運營相比,達標率提高30%~50%,運營成本節約10%~20%。
文一波表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普遍適用于環境污染治理各個領域,包括工業企業、工業園區以及市政環境工程,未來的市場潛力將數以萬億計“這個蛋糕可以做的很大”。
加強環境監管最關鍵
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今年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提案,就具體的實施提出建議:為解決治污企業的資金來源問題,建議國家從排污收費、專項污染治理資金、國有資產拍賣資金中拿出一部分設立清潔水和清潔空氣基金,每個基金500億元規模。前期通過試點運行方式,在水污染治理和大氣治理領域選擇10—20家企業進行試點,在獲得較好的反饋效果后再大范圍推廣;為避免出現因第三方治理市場低價惡性競爭,按照行業污染治理的平均成本和運營企業的合理利潤水平,由政府制定工業污染治理的門檻價格;為消除排污企業對環保公司能否保證治污效果以及環保公司對排污企業能否及時足額付費的擔憂,建議借鑒房地產中介交易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支付機構;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建議政府監管部門根據監管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環保公司的運營成效,對未能達標排放的環保公司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對于未按期整改或惡意偷排的環保公司,將其列入負面清單。
文一波則提出,在環境治理方面,應改變傳統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方式,而是采取以獎代補。比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采取合同減排服務模式的工業污染治理項目,初期可利用財政資金進行獎勵。與此同時,針對某些重點領域,如電廠脫硫脫硝、大型企業污染委托治理等,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在王世汶看來,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最重要的是做好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只有監管真正嚴格起來,才會催生出市場需求,需求的大小決定了產業的規模和前景。如果監管到位了,處罰足夠嚴厲,企業無法偷排或者閑置環保設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也就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