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4 年 第 3 號
部 長:韓長賦
2014年4月25日
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農業部決定對以下五部規章進行修訂。
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1月27日農業部令第58號公布)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確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
(一)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07年9月19日農業部令第5號公布,2011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1年第4號修訂)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三、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2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包括長有菌絲體的栽培基質及用于菌種分離的子實體),應當報農業部批準。”
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承擔菌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進出口菌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進(出)口菌種審批表》,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
四、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1月12日農業部令第56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承擔草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進出口草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進(出)口草種審批表》,經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7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24號公布,2010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未經批準,禁止任何人進入國家級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一切可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活動。確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國家級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現公布《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