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某市環保局出臺的一項試行辦法提出,將對符合條件的施工工地征收揚塵排污費,擬定每4千克揚塵征收0.6元。
工地施工過程中飛揚的塵土,是空氣污染的來源之一。作為政府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經濟杠桿是環境治理的應有之舉。然而,從以往的教訓來看,許多初衷是防控不合理行為的收費制度,最后卻被扭曲為“罰款經濟”,一邊錢收得盆滿缽滿,一邊不合理行為大行其道。
征收揚塵排污費,要避免收費的懲戒力度不夠。揚塵排污費的征收,其實質應該是懲罰性的罰款,其金額應該比違規企業履行義務所付出的成本要高出許多,否則無法震懾違規行為。就揚塵排污費而言,必須通過科學的測定和計算,以確保擬定的收費標準明顯高于控制揚塵的經濟成本。否則,工程建設單位還不如交費之后,征得“許可”繼續光明正大地揚塵呢。
還要提高收費的區別度。揚塵排污費的征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多收費,而是為了實現少揚塵。所以既要以收費體現對揚塵工地的懲罰,又要以少收費或免收費體現對“綠色施工”工地的褒獎。在收費過程中,必須避免本該是區別對待的懲罰性征收,扭曲成不分青紅皂白的普遍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