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鄉規民約與“法”的關系看,鄉規民約不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但是,鄉規民約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規范、引導、評價等作用。正是因為鄉規民約對傳統的、符合鄉村社會道德倫理的價值與理念的確認,所以在解決鄉村社會矛盾糾紛時具有容易讓人接受等優勢。
在現實生活中,鄉規民約發揮著積極作用。首先,不少社會事務、經濟事務需要用鄉規民約來規范,比如在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以古寨為依托、有著“川南民風民俗的活化石”美譽的“鬼市”,形成了頗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雞鳴則散”的半夜市場規矩,延續至今,并吸引了大量游客前來觀看和購物。其次,鄉規民約有利于民族事務的處理。內江所轄的威遠縣聚集了拉祜族、景頗族、黎族、哈尼族、水族等23個民族,通過鄉規民約的方式,明確了生產生活、倫理習俗、宗教信仰、婚喪嫁娶等事項,得到了鄉民的內心認可,規范著鄉土社會的秩序。
如何進一步發揮鄉規民約在推動法治中國建設中的作用?
宏觀而言,鄉規民約應服從大局、科學定位,以法治中國頂層設計體系和國家法律法規為主導,圍繞中國改革與發展的全局,尊重世情、國情、民情。
中觀而言,鄉規民約應明確目標、合法作為。在法治中國建設的過程中,要通過健全和完善鄉規民約,加強廣大村民的法治觀念,提高廣大村民的道德素質。因此,應以規范性、民主性、實用性、時代性、合理性、現代性為目標,從法律地位、正當程序、審查監督等方面健全和完善鄉規民約。
微觀而言,鄉規民約應規范程序、有效監督。鄉規民約制定的程序要規范,要通過鄉民會議制定和修改鄉規民約。擁有良好的監督機制,才能更好地確保鄉規民約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落實備案制度,上級機關對鄉規民約進行審查備案,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責令及時糾正。同時,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上級機關對下級制定的鄉規民約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堅決糾正不合法的規定和行為;建立審查指導制度,組織有關人員對鄉規民約的落實進行指導,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之一,鄉規民約在社會秩序的構建過程中不能離開國家法律的支撐。同時,國家法律的進一步發展也需要鄉規民約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