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國城市化率達到了51.27%,城鎮常住人口首次超過了農村常住人口。但是,在現有城鎮常住人口中,仍有數以億計的農村流動人口未能獲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在未來一定時間里,將有更多的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如果他們仍然不能享有同城待遇,那么這種城市化效果是值得懷疑的。所以,必須真正實施科學發展和“以人為本”的城市化,走新型城鎮化的發展道路。在《中國社會發展研究報告2013: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鎮化》一書中,我們提出關于重建現行“身份―權利―待遇”體系的闡述和“同城居民城鄉一體化社會權益”指標體系的構想,旨在弱化或消除三大人口群體的利益區隔,縮小城鎮居民在社會權益方面的現實差別,通過這種平抑不公、消除區隔、縮小同城差距的過程,不斷促進三大人口群體在利益訴求方面的相互包容、開放和共享,不斷趨近“身份―權利―待遇”體系的同城同構的愿景目標。這既是中國城市化的迫切要求,也是其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
促進城市中三大人口群體在社會利益上的基本協調,推動三元化利益結構的柔化和同化趨向,不斷增進“身份―權利―待遇”的同城化,是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市化必需的過程。社會公平正義是其中的核心議題。在這里,厘清正義的雙重含義是非常必要的。正義的雙重含義來自正義與平等和公平之間的關系,因而有“平等的正義”與“公平的正義”。正義的不同含義表現出正義的兩種價值觀,“平等的正義”強調“同”,“公平的正義”強調“異”。按照平等的價值觀,差別是不正義的,正義不應當有差別;按照公平的價值觀,公平是一種合理的差異,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上,正義往往是包含了差別的正義,這種歷史性使得差別的正義具有了某種合理性。
從理論上說,“平等的正義”與“公平的正義”分別表達了正義的兩面。“平等的正義”強調正義的價值性和理想性,是人類對社會生活的美好追求;“公平的正義”重視正義的工具性和可兌現性,它使得這一追求成為可操作的、可實現的。從實際看,“公平的正義”更具有日常生活的現實性。一方面,對于“怎樣的差別才是公平的”這一問題,人們可能永遠會有不同的理解,這實際上表達了不同的利益訴求,也常常激發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博弈、競爭甚至沖突。另一方面,一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成員必須也能夠就這一問題達成某種共識,這既是基本生存的需要,也是未來發展的要求,從而使我們以包容、開放、共享的方式來對待彼此不同的利益訴求。因此,“公平的正義”與我們的生活相隨常伴。我們的意思是,“身份―權利―待遇”的同城化或者說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鎮化,實際帶給我們的是具有合理差別的正義,而不可能是絕對平等的正義。
“平等的正義”是人類永遠值得追求的理想,這種理想使我們不斷趨近美好的生活愿景。但是,平等和正義總是帶有時代性和具體性,絕對平等的正義是任何時代的社會都不可能實現的。我們認為,在“身份―權利―待遇”的同城化以及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鎮化過程中,既強調正義的價值性和理想性,也重視正義的工具性和可兌現性,這使我們能夠始終保持一份清醒和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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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三大人口群體”
在我國推進新型城鎮化過程中,許多城市都面對一個基本現實,這就是三大人口群體——本地農民、本地市民和外來流動人口——的同城差別問題。這種差別表現在身份、權利、待遇的各個方面,形成了一種具有三元化特征的社會利益格局。其具體表現是:本地農民與本地市民兩個群體的利益關系;本地農民與外來流動人口兩個群體的利益關系;本地農民、本地市民與外來流動人口的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