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1日世界人口日這天,浙江律師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人計委、財政廳申請公開2012年度的全省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在31個省份中,10個給予了回復并提供了相關的數據,剩下的21個省份沒有回復,或回復中沒有提供具體數據。其中,廣東省人口計生委給吳律師復函,明確表示不予公開。
2000年國家將“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顧名思義,社會撫養費是指“對超生嬰兒占用社會公共資源的補償”,但由于一直缺乏一個公開透明的制度,收上來的這些錢是不是都用在了超生嬰兒身上,卻沒人說得清,以致不少地方漠視超生,卻熱衷收費,使通過收費來遏制超生的政策大打折扣。
但我們要討論的還不是社會撫養費的種種亂象,而是另外一個問題:社會撫養費的收支該不該公開?吳有水律師認為,社會撫養費應當屬于政府公開的信息范圍。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從這個角度講,政府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是應當予以公開的。”此外還有好幾條規定都支持政府應該公開。
但廣東省人計委也有不公開的理由:“按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縣級及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案件總數和征收總額應作為內部事項管理,未經規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公布和擴散。據此,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這個第二款的內容是什么呢?原來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廣東省人計委的確是告知了不公開的理由,這個理由就是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那個將社會撫養費作為內部事項的“有關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國家的規定,由時任國務院總理簽字發布,肯定應該大過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不是一直有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的說法么?顯然,以一個政府職能部門的“有關規定”作為不公開的理由,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當記者進一步向廣東省人計委求證此事時,得到的答復卻是“不便回應”。考諸社會撫養費收支的種種亂象,就更讓人浮想聯翩了:是什么事讓你們覺得不便回應呢?
這完全不應當是一個法治政府所當為啊!按我的理解,所謂法治政府,就是政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是依照某個法令、規章、條例而進行的,沒有任何僭越;反過來說,一切法令、規章、條例,也都通過政府的種種行政作為得到貫徹、落實,沒有任何疏漏,只有如此才稱得上法治政府。但現在可好,一句“不便回應”就打發記者了事,請問這“不便回應”依據的是哪一條法律規章呢?較之先前還算是有所憑依的“有關規定”,這“不便回應”更像是俚語村言,完全不像是現代社會下的公權力話語。
吳律師目前已經向21個沒有公開具體數據的省份申請了行政復議,想必其中就包括廣東。我們很期待后續的發展,最好的結果當然就是公開,就像那些已經公開了的省份一樣。即便不能公開,也必須要有充足的理由——那些“有關規定”什么的完全構不成不公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