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時候,有個朋友告訴我,他那里老宿舍的住戶商量加裝電梯。他住四樓,不高不低,想來想去,最后表態希望不裝。結果樓上的住戶義正詞嚴地指責他自私。
他覺得挺委屈,說裝電梯不利于低層的通風和采光。高層住戶罵他不支持公益,似乎沒想過,如果他支持裝電梯,又會損害低層住戶的利益。
我講這事不是說舊樓該不該加裝電梯,而是說只看到一方面利益,而忽視另一方面利益的事情常常發生。
前段時間在報上看到一幫經濟學家討論國有企業,不少人大講那些企業有多重要的社會貢獻。他們可能沒想過,這些企業是政府的親兒子,后臺硬,把私人企業擠得喘不過氣。咱們不能光看到因為國有企業得益的人,看不到沒法跟國企老板競爭的私人廠商。
17世紀洛克寫出《政府論》,說明個人生來就具有權利。但由于人們的權利可能受到侵犯,還可能互相沖突,所以需要讓出一部分權利,建立政府。合理的政府就是為了保護和幫助人們行使自己的權利。
政府辦國有商店,可能有利于消費者,但同時損害私人商店。政府辦公立學校,可能有利于學生,但同時損害私立學校。政府的商店和學校吸引了顧客和學生,私人的商店和學校就沒戲了。所以,一切社會服務都應該盡可能由私人或者私立機構提供。如果人民得不到需要的商品和服務,政府應該用補貼等辦法鼓勵私人機構。只有在實行這樣的措施以后,人民的需要還得不到滿足,政府才應該出手。
7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宣布,公共服務應交由合適的社會機構和企業等承擔。凡是社會能辦好的,就盡可能交給社會。這很合理。
如果政府需要什么,就由國有企業去做,私人企業就失去了機會。那實際上是用人民賦予的權利損害人民的權利。政府的錢是人民的,私有企業也交了稅。
這是的關系,咱們還要看到人民和人民的關系。那就是不經過政府,人們直接向私人機構購買商品和服務。在這個方面,政府更應該尊重私人機構的權利,只要沒有欺騙、造假之類不法行為,政府就不該插手。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私立幼兒園。政府不能允許幼兒園損害學生的利益,在孩子入園難的時候應該幫助和鼓勵公民辦學,但沒有理由規定公立幼兒園一定要擴展到多大份額。
政府官員應該知道,他們的責任是保護全體人民的權利:既保護公民消費和受教育的權利,也保護公民建廠、經商和辦學的權利。政府建立一大批企業和學校,讓私人企業和私立學校難以生存,那絕不是良好的政績。如果完全沒有公立企業和學校,人民消費和受教育的需要又得到滿足,那么各方面公民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當然,這樣的完美狀況幾乎不可能出現。如果政府進行了鼓勵,還是沒有私人投資,那么建立國有企業和公立學校也不會損害任何人的權利。
希望在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之后,各級政府一起努力,讓消費者、學生和民間企業家、私人辦學者皆大歡喜。
(作者系華南師范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