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重點文物
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規范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加: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2013年6月9日
附件: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保障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的原則。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地方的,適當向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傾斜。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主要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與展示,包括: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陳列展示,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等。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在其項目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大遺址保護。主要用于國家文物局、財政部批準的大遺址保護項目,包括:大遺址保護的前期測繪、考古勘查和規劃設計方案編制,本體或載體的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以及保護管理體系建設等。
(三)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主要用于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陳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
(四)考古發掘。主要用于國家文物局批準的考古(含水下考古)發掘項目,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跡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五)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于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字化保護,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等。
(六)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文物陳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咨詢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七)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范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申報與審批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庫分為三類,即總項目庫、備選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
納入國家中長期文物保護規劃或年度計劃,并按照規定由國家文物局同意立項或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構成總項目庫。
總項目庫中已經申報專項資金預算并通過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預算控制數評審的項目列入備選項目庫。
備選項目庫中財政部批復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并予以實施的
項目列入實施項目庫。
第十一條 列入總項目庫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文物行政部門批復意見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護方案并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作。資金籌集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報《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書》(見附件一)和文物保護項目預(概)算文本,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申報。其中:
(一)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中央部門的,應當逐級報送至中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二)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地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共同進行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于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部門,由財政部門和文物部門逐級上報。
(三)項目實施單位為非國有的,應當逐級報送至所在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聯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凡越級上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填報《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見附件二),將專項資金預算申請材料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如項目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的,報送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項目資金預算控制數指標評審工作,具體評審工作由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或專家組開展。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對中介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項目資金預算控制數指標評審意見進行審核確認,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列入備選項目庫,并通知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列入備選項目庫的項目按照重要性和損毀程度,區分輕重緩急進行排序,根據項目預算控制數指標評審意見,填報《20××年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三)并提交申請報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十七條 國家文物局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項目的輕重緩急,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對申報項目進行合理排序,提出納入實施項目庫的項目建議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建議,綜合考慮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情況、項目預算控制數指標評審情況、部門和地方專項資金申請情況及其財力狀況,審核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按照規定分別下達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國家文物局,同時會同國家文物局將相關項目列入實施項目庫。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通知后,應當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逐級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預算下達情況抄送同級文物行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結轉和結余管理,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規定執行。已納入實施項目庫的項目,從專項資金下達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實施的,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應當對該項目予以注銷,收回已撥付資金或者調整用于其他文物保護項目。
第二十五條 國有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專項研究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和項目編號。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年度終了后,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報送《20××年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決算表》(見附件四)。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對專項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20××年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決算匯總表》(見附件五)分別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結項財務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畢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結項財務驗收表》(見附件六)和項目決算報告,在6個月內向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經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備案。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財務驗收可以結合工程驗收一并進行。
涉及國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示范價值的重點項目,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八條 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財務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在一個月內重新提出財務驗收申請,按規定程序再次報請驗收。如再次不能通過,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報告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托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范。
第三十二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擅自變更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
(六)未按規定處理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
(八)不按期報送專項資金年度決算、財務驗收報告和報表;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制定發布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教〔2001〕351號)和《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5〕135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書
二、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
三、20××年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
四、20××年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決算表
五、20××年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決算匯總表
六、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結項財務驗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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