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夜間,廣州一處考古發掘現場5座先秦墓葬被地鐵項目施工方挖毀。16日,廣州市文保專家現場評估認定,這是嚴重破壞文物的惡性事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表示,將對這起惡性事件依法嚴肅查處。
詩書路金陵臺“尸骨未寒”,又傳來先秦墓葬“死無葬身之地”,可謂禍不單行。珍貴的準文物、文物頻遭厄運,未得到應有的尊重與珍惜,實屬不該。在廣州培育世界文化名城的大背景下,格外刺眼。
如果說,金陵臺被拆,尚有情可原,一來金陵名未被定為文物,二來地塊已落入開發商之手;而5座先秦古墓被毀,情節顯然嚴重得多:一者廣州文物所5月底就提交了保護范圍,且確立發掘時間只在6月至8月,二者考古是搶救性發掘,考古發掘完成之后,可以進行施工建設,對工程施工并不構成實質影響。
開發商“不宣而戰”,突然將金陵臺拆除,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開發商耗不起,拖一年要損失不少錢,干脆先下手為強,造成損壞的事實,以最小的代價,換來更大的利益。5座先秦古墓一夜被毀,是不是也存在這種情況呢?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哪怕是3個月的文物發掘期,對爭分奪秒的建設企業來說,也是難以承受的時間成本。
準文物、文物在個別企業眼中不值錢,可以隨便摧毀,說到底還是文物保護部門的腰桿不夠硬,法律處罰不到一定力度,不能罰到他們“肉痛”。按現行“文物保護法”,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尚不夠成犯罪(只有“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才構成犯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使頂格處罰,一次性50萬元,對于那些延誤一天就要損失數十萬、過百萬元的大型工程來說,又算得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