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通知
財文資〔2013〕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中央管理企業,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
為進一步規范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文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優化國有資本配置,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財政部負責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交易管理辦法。中央文化企業負責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三、財政部依法決定或批準中央文化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中央文化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由中央文化企業直接管理和控制,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占本企業比例超過30%的重要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財政部批準。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四、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直接報財政部批準,其他中央文化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批準。
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按規定做好清產核資、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有關工作,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值作為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六、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原則應當進場交易,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對于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擬進行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財政部批準。
七、中央文化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中央文化企業或其全資境內子企業,協議轉讓事項由中央文化企業負責依法決定或批準,同時抄報財政部。轉讓價格應以資產評估或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八、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應當按照中共中央宣傳部、商務部、文化部、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原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中宣發〔2011〕49號)規定,在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易操作。
九、中央文化企業產權轉讓收益應當按照財政部、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309號)規定直接上交中央財政,納入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十、中央文化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管理,明確管理的機構、人員、職責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產權轉讓檔案。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將本企業上一年度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書面報告財政部,有主管部門的,通過主管部門匯總后書面報告財政部。
十一、財政部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工作進行檢查。對于嚴重違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法規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將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財 政 部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