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財政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財辦〔2013〕33號
部內各司局,部屬各事業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5月8日召開的財政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件:財政部工作規則
財政部
2013年5月23日
附件:
財政部工作規則
(2013年5月8日財政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財政部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財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財政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財政職能。
三、財政部工作的準則是,依法理財,為民服務,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財政部部長、副部長(包括中紀委駐部紀檢組長,下同)、部長助理要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財政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財政部的工作。副部長、部長助理協助部長工作。
六、財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財政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財政部日常工作由部長、副部長、部長助理分工負責處理。副部長、部長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部長的委托,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財政部進行對外公務活動。
八、部長、副部長和部長助理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氣,團結協作。對于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處理的重大事項,副部長、部長助理要及時向部長報告,來不及請示的,事后應及時報告。部領導參加黨中央、國務院會議后要及時將會議精神向其他部領導進行通報。會議文件、會議記錄應送相關部領導傳閱后交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存查。
九、實行部領導AB角工作協調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部領導為A角,協助工作的部領導為B角;A角出差或其他原因離崗不能處理其分管工作時,由B角代行處理,并切實負起責任,待A角返崗后主動說明代行職責情況;AB角一般不同時外出。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嚴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財政部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財稅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建議,起草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制定、修改或廢止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十二、財政部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起草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制定財政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財政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的財政規章草案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都要公開征求意見。
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三、財政部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財政部與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或命令,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準。
嚴格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財政規章應及時向國務院報送備案。
十四、提請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和審議的財政規章草案,由條法司審查或組織起草。財政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條法司組織辦理。
財政部立法工作按照《財政部立法工作規則》、《財政部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財政部各司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四章 決策程序
十六、財政部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七、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財政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改革政策措施、財政預決算草案和財稅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財政規章等重大決策,由財政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財政部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以及各司局提請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政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適當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十九、財政部各司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財政部的各項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五章 政務公開
二十、財政部及各司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財政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財政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一、財政部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財政部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財政部網站、財政部文告、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監督制度
二十三、財政部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四、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財政部條法司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二十五、財政部及各司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二十六、財政部及各司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財政部領導同志要親自批閱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二十七、財政部及各司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司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二十八、財政部辦公廳要行使部內督辦職責,負責對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批辦件,國務院交辦件,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有關部委會辦件,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部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等進行督辦,并適時通報各司局辦理情況。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九、財政部實行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部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請有關同志列席。主要任務: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及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二)研究加強黨的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討論決定財政改革發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財政部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決定財政部內設機構變動、正處級以上公務員的任免及獎懲;
(五)其他應由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黨組會議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黨組會議的議題和其他與會人員,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召集會議的副書記確定。黨組會議的組織、記錄和會議紀要的編寫,由黨組秘書負責。黨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
三十一、部務會議由部領導和各司局、在京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由部長或部長委托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
(三)通報經濟和財政形勢;
(四)討論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審議財政規章草案;
(五)部署重要工作等。
三十二、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領導和部內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由部長或部長委托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
(二)討論決定財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審議財政規章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監察部派駐監察局局長列席部務會議和有關部長辦公會議。
三十三、部領導專題會議由部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研究、協調和處理部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或專門事項。
三十四、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部領導提出,經辦公廳匯總后,報部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會議紀要由辦公廳起草和編號、部長簽發。
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向下級財政機關通報或公開報道的,由辦公廳根據會議紀要擬定《情況通報》或新聞稿,報部長審定后發布。
部領導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部領導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部內相關單位負責,辦公廳協助。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部領導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單位起草,辦公廳統一編號,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
三十五、財政部領導不能出席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向部長(黨組書記)請假。各司局領導請假,由辦公廳匯總后向部長(黨組書記)報告。
三十六、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的開會時間要相對集中,以保證領導既能集中時間參加會議,又能有足夠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
三十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工作需要,召開全國財政工作會議。辦公廳和有關司局要認真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
三十八、財政部各司局要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會議計劃。要切實減少會議數量,控制規模,簡化形式,厲行節約,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原則上不許召開計劃外會議,確屬需要,由辦公廳審核后報分管部領導和主要部領導批準。未經主要部領導批準,各司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地方財政廳(局)負責同志參加。
第八章 公文審批
三十九、財政部機關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按照財政部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四十、財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呈報有關部領導閱批后轉有關司局辦理。
四十一、以財政部名義報送國務院的公文,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財政部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國務院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司局及分管部領導應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二、在公文辦理中司局之間應加強協調,主辦司局要主動會簽相關司局。如意見有分歧,主辦司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司局協商,協辦司局要積極配合。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主管部領導,由主管部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協辦司局應及時將協調或裁定情況報分管部領導。
四十三、財政部各司局按部領導分工報批公文。以財政部名義制發的各類公文須由部領導簽發。
四十四、由部長或其他部領導簽發公文的權限分別為:
(一)由部長簽發的財政部文件和我部主辦的聯合發文: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的報告、請示、意見;財政部令,財政部公告;行政訴訟答辯狀、行政訴訟上訴狀;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和財政規章及重要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國家預算的重大問題的處理;重要的涉外事項和政策性宣傳稿件;財政部內設機構變動和司級以上干部的任免、處分等。此類公文先由分管部領導核簽意見或建議,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簽發。
(二)由副部長、部長助理簽發的財政部文件和我部會辦的聯合發文:外部門主辦會簽我部的上行文,回復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辦事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征求意見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門預算和調整預算的批復,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的分配和下達,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事項,對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及由財政部主辦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一般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應訴有關法律文書,年度會議計劃批準召開的專業會議,一般涉外事項和政策性的宣傳稿件,財政部編報的《財政簡報》及增刊、《財政上報信息(綜合)》、《財政動態》和《財政監督要情》等。其中,年度中央部門預算和調整預算的批復,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的分配和下達,分管部領導簽發后,報副部長(黨組副書記)閱發。外部門主辦我部會辦的聯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領導簽發(屬部長助理分管的,簽批意見后報任黨組副書記的副部長簽發),并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閱發。如內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見需要部領導決策的,由分管部領導提出建議意見后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簽發。
四十五、除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國際司、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人事教育司、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外,各司局對外正式行文均須以財政部辦公廳名義制發,由制發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發;重要的報其分管部領導核簽。
四十六、財政部各司局要指定專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財政部公文的審核工作,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公文質量。部文件、部函、部黨組文件、各司局以辦公廳名義行文正式印制前,辦公廳要進行復核,其中上行文須經辦公廳分管文秘工作的負責人審核。同時,要加快網絡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
第九章 工作紀律
四十七、財政部領導及各司局必須堅決執行財政部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財政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財政部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重要事項必須及時報告;財政部工作要與黨中央、國務院保持高度一致。部領導發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若無統一口徑,事先要報國務院同意。各司局長發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須按辦公廳對外宣傳統一口徑,若無統一口徑,須報部領導批準。
四十八、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財政部領導和司局長離京外出,要嚴格按《關于部領導和機關司(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或休假等請示報告的制度》(財辦發〔2003〕106號)辦理。
四十九、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增強廉政風險防控意識,落實責任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一、財政部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五十二、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三、財政部各級領導干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四、財政部對各級領導干部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嚴肅追究責任;對政府采購、基建工程等方面規避招投標、內幕交易、接受商業賄賂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以及對越權辦事、權錢交易、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領導干部和重要崗位以權謀私的案件,堅決依紀依法處理。
五十五、財政部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財政部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財經、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通過參加或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財經、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六、財政部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黨政負責同志不陪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五十七、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和要求參加的會議外,財政部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方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剪彩、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五十八、財政部派出機構、部屬事業單位、部主管社團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