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開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
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集中宣講活動的通知
安監總廳培訓〔201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高度重視,有26個省(區、市)結合實際制定了具體實施意見,21個省(區、市)組織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部署,8個省(區、市)成立了專門領導小組,有的地區還通過多種方式深入基層和企業開展宣貫培訓,取得明顯成效。但各地區和單位《決定》宣傳貫徹工作開展還不夠平衡,有的沒有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有的行動明顯滯后。為推動《決定》宣傳貫徹工作廣泛、深入開展,確保《決定》提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于2013年6月初至11月底,在全國開展《決定》集中宣講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講師團,利用半年時間,深入基層、深入企業集中宣講《決定》精神,督促各類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認真履行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強化安全培訓基礎建設,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進一步預防和減少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宣講主要內容
(一)《決定》出臺的背景、內容概要、基本特點及重大意義;
(二)安全培訓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
(三)安全培訓責任體系的主要內容;
(四)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準入、“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職工先培訓后上崗、師傅帶徒弟等安全培訓制度;
(五)安全培訓違法處罰和“三個一律”責任追究制度;
(六)企業安全培訓經驗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
三、重點宣講對象
主要是各類企業從業人員,重點為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負責安全培訓組織管理的相關人員,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企業要全覆蓋。
四、組織形式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部門按照統籌安排、分級負責原則,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決定》集中宣講工作,并負責開展對省屬企業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從業人員的集中宣講活動;各市(地)級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企業以外其他企業從業人員的集中宣講活動。
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部門以及市(地)級安全監管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決定》集中宣講講師團。講師團成員可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安全生產專家、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機構優秀教師等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專業類別,分別成立宣講小組。
五、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決定》集中宣講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細化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本地區集中宣講活動扎實開展;要將集中宣講活動與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工程結合起來,指導幫助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和有資質安全培訓機構簽訂安全培訓服務協議;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營造重視、關心、支持安全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適時對各地區集中宣講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二)邊講邊改、務求實效。對高危企業集中的地區和安全生產任務重、人員較多的企業,要主動送教上門,就近定點集中宣講,宣講活動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要結合本地區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和實際,結合生產安全事故案例,采用研討式、互動式、模擬式等多種宣講方法,增強宣講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防止空談大道理;要將集中宣講活動與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舉辦有關人員安全培訓班結合起來,形成工作合力;要結合宣講開展安全培訓調查研究,正確解答宣講對象提出的問題,解疑釋惑。
(三)總結經驗、推動工作。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部門及時對本地區宣講情況進行統計匯總(詳見附表)。集中宣講活動結束后,要認真總結活動成效及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差距,對下一步安全培訓工作提出對策建議,并推薦1-2個優秀組織地區或單位,于11月底前與集中宣講活動情況統計表一并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適時對各地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
附件:《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集中宣講活動情況統計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