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頒布《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簡稱《選舉規程》),共八章8000多字,詳細規定了村委會選舉的各個環節,是繼2010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村民自治實踐的又一大事,對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選舉規程》的突出之處,是程序細化,可操作性強,詳細規定了村民選舉大會的具體程序,從宣布大會開始到宣布當選名單,一共18項內容。
選舉是程序性非常強的工作,往往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造成整個選舉出現爭議,甚至導致選舉無效。細節是民主選舉的生命。《選舉規程》關于村民選舉大會的程序第7條規定“啟封、清點選票”,即在發放選票前,當場、當眾清點選票數量。看似不起眼的小規定,實際是在防止選舉舞弊。在選舉實踐中,出現過有的村莊在選舉前不向選民公布印制選票的數量,投票結束后,發現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村民質疑選舉舞弊,導致選舉無效。第12條的規定“銷毀剩余選票”,也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未發出的選票進行舞弊的行為。類似細節,在《選舉規程》中還有許多。
民政部頒布《選舉規程》可謂正當其時。上世紀八十年代、九十年代,村民自治對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對推動農村改革,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不少國人對村民自治寄予厚望。但進入二十一世紀,村委會賄選的新聞不絕于耳,農村土地群體事件頻發,村民自治處于停滯狀態,不少國人感到失望。在這樣一個歷史關口,民政部頒布《選舉規程》,是歷史的需要,對一些亟待解決的村民自治難題,提供了可行的辦法。
縱觀歷史,我們會發現,一些小的創新對推動整個社會的進步,發揮了關鍵作用,例如“小崗村”的包干到戶,對推動農村改革,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反觀《選舉規程》,我們也有同樣的期待。例如,《選舉規程》創新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員不主持村民會議的,可在鄉級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代表主持”,推選的“代表”,實際就是村民會議召集人,《選舉規程》是在試圖建立完善的村民會議召集人制度。
農村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土地問題,是農民的集體土地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問題,大多數農村群體事件,與土地問題有關,問題的根源,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召集難。因為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都由村委會召集,村委會如果不召集,沒有救濟機制。《選舉規程》實行制度創新,試圖建立完善的村民會議召集人制度的努力,對解決農村土地問題,是非常有價值的探索,也希望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城市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也是《憲法》規定的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內容。能否也借鑒《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對選舉程序作出細化、可操作性強的規定,并在現有法律的框架內,大膽創新,推動城市基層民主工作,值得寄予積極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