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中的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草案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草案還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據悉,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經濟委員會起草了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于2012年8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