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旅游法草案,對旅游安全高度重視,專門作了規范。
這些規定中,明確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職責;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對旅游過程中突發事件的應對提出了要求;規定了景區流量控制制度。另外,還對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處置作了規定。
草案提出,景區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并處以相應罰款。景區在旅游者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草案對旅游主管部門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處罰,也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