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南京6座六朝墓被毀事件有了查處結果,責任公司被處罰款50萬元,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其在已結束考古區域恢復施工。(《新京報》4月19日)
依據《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強拆六朝墓葬群罰50萬,已是近年來“最高額”。看起來,南京市這次罰款50萬是下了很大決心,問題是肇事者“怕”了嗎?如果“怕”了,就不會“前赴后繼”了,這似乎是誰也不會相信有的結局。與商業開發巨大的利益相比,區區50萬元何足掛齒?出現如此尷尬局面又該問責誰?
法律有時很無力,這則新聞報道的強拆六朝墓葬群罰50萬就是典型例子。因破壞南京南站旁六朝墓葬群,南京站東置業有限公司被罰50萬元。如此處罰已經用足上限,但是就文物被毀的痛感和社會觀感而言,說輕如鴻毛并不夸張。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罰款數字的定格,讓違法成本無法加大,法律的制裁也就變得缺乏足夠的震懾力,這恐怕是當初法律法規的制定者所未曾料想的。罰了50萬,似乎也萬事大吉,文物主管部門原則同意項目方在兩個已結束考古的區域恢復施工。開發商把罰款當成“通行證”,愿意“做交易”,這也徹底暴露了“輕罰式文物保護”的致命弱點:2008年,張治中公館被夷為平地,南京市文物局對相關單位的處罰是罰款25萬元;2012年5月6日,一輛法拉利跑車堂而皇之地在南京中華門城堡玩起了漂移,引發公眾怒批,中華門城堡管理所被罰款20萬元。
文物古跡頻頻成為一些地方追求商業利益的犧牲品,還在于文保法規執行的蒼白無力。有關專家表示,我國文物法對“毀壞古跡”行為有罰款和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實際情況是,破壞行為大多涉及地方政府,很難追究下去。開發企業之所以敢于強勢推進,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背后“撐腰”。而文保部門則“無可奈何”,導致監管成為擺設。
文物古跡之毀,不該怪開發商,不該怪文物保護部門,只能怪當地政府搞經濟開發的欲望太強烈,利令智昏,置文物保護法于不顧,眼里只有政績和當下的利益。當地政府不知道文物古跡的不可復制性嗎?當然知道,但他們總是被眼前利益所迷惑,非常清醒地選擇了放棄文物保護,選擇眼前利益。就像有些地方為了經濟發展而犧牲環境保護一樣。因為搞經濟開發,尤其是房地產開發,政府GDP就會變得好看,官員政績會變得好看,政府財政收入會大量增加,一些官員還可能從開發中獲得些許灰色收益,于公于私都有好處,地方政府和領導怎么會保護文物呢?
“文物古跡是一個民族傳承歷史的重要符號,越是經濟高速發展,越要守住文化傳承的血脈。”“毀古求利”的破壞性利用頻頻發生,歸根結底是問責不力。當務之急是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規,問責那些不負責任的部門和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