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銀行取了趟錢,前后大約兩個小時,新疆阜康市郭先生因違章停車被城建監察大隊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處以5000元的罰款(3月25日《新京報》)。
誰有權對違章停車進行管理?在普通公眾眼中,違章停車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屬于交管部門的職權范圍。但違章停車也影響了市容市貌,因此,在理論上,違章停車侵犯了多重法益,聯系到交管、城管、城建的各自職責,好像這些部門都有權對之“分一杯羹”。而國家立法層面并沒有對各執法主體的具體執法范圍進行明確劃分,這就可能造成各執法主體權責不明,進而產生“誰都不愿意管”或者“誰先搶到歸誰管”的執法亂象。比如這次事件中,郭先生違章停車這杯“羹”就被城建監察大隊搶走了。
然而,行政處罰須遵循比例原則,也即過罰相當原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時,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況。行政處罰法表述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違章停車兩小時就被罰款5000元,這顯然違反了比例原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門可以對違章停車者處2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可是,到了阜康市城建那里,咋就“坐地起價”,變得那么“貴”了呢?
需要指出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確規定著“擅自占用道路”等行為,有關部門可以對之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可是,我們比較一下與之并列的違法行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這些行為的違法性顯然比臨時違規停車要嚴重得多,因此,法條所說的需要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的“擅自占用”行為,不能理解為偶然性的停車占道,而應是某種更為長期的占用。
事實上,一些地方已經意識到了上述問題,如常州市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根據上位法制定了《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依據和幅度對照表》,規定機動車在道路側石以上的人行道、廣場、公共場所等違章行、停車,轎車可以處以200元至600元罰款,其他車型罰款數額相應增加。如此不僅使職能部門對違停行為的處罰更加名正言順,也使執法權得以限制。
毋庸諱言,行政執法權有著權力自肥的天性,因此,必須其將放入制度的籠子里。沒有明確的執法界限,失去了制度的束縛,違停兩小時被罰5000元,這樣的事情又怎么會不發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