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媒體稱,公眾每年可能增加1至2個類似于黃金周的度假時段,有望年增旅游收入500億元。
職工帶薪休假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更是明確提出了“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規定。然而,5年來,這一法律規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仍然困難重重。特別是在私營企業,帶薪休假對于勞動者來說,依然停留在“夢想”的階段。
帶薪休假為何難落實?借用湖南婁底市房管局工作人員所說:“國務院?好遙遠啊!”一些私營企業恐怕也抱有同樣心態:法律規定,好遙遠啊。法律規定的強制力無法得到體現,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和休假行為得不到糾正和懲罰,一些用人單位自然就有不讓勞動者帶薪休假的膽氣。
在這方面,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周40小時工作制、加班費等,法行經年,事過數載,依然是水中月、霧里花,均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一周六天工作制、從不給加班費的情況,目前還是大量存在的。
很明顯,落實帶薪休假,一方面要改變法律規定執行不力的局面,特別是勞動管理部門,要改變被動執法的習慣和態度,對法律執行情況主動檢查,不能坐等勞動者投訴。對不依法安排勞動者帶薪休假的企業,要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不能僅僅只是“提醒”。
另一方面,政府部門需要站在企業的角度考慮問題,顧及到企業的難處,多從政策、稅收等方面,給予企業幫扶和優惠。只有讓企業感受到落實帶薪休假的好處,而不僅僅只是看到員工放假所帶來的損失,企業才能有動力去加強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