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并規定在放假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高等學??山Y合實際調整寒、暑假時間,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學放春假或秋假。(2月18 日人民網)
《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這個時間表有點漫長,應縮短時間距離,只爭朝夕,因為我國正進入老齡化社會,屆時,會有相當數量的人享受不到這個社會發展的成果。
即使有了這個時間表,也不容過分樂觀。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并非新鮮事,我們早就有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事實上,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實。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究其原因,用人單位對帶薪休假制度不重視,沒有把此制度擺到勞動者休息權利的法律層面,而且從單位領導層面就不帶頭落實此制度。領導尚且如此,普通員工哪敢提出休假?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勞資雙方的博弈是不對稱的,普通勞動者因怕失了“飯碗”,往往缺少話語權,缺乏維權的底氣。與此同時,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缺位”或不作為,使得“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是“鏡花水月”。
如此看來,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有強制執行的剛性。此次,提出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于滿足公民旅游休閑需求的角度,這是不夠的,更應從保障公民休息權利的角度,上升為法律法規的層面,而且要細化補充內容,尤其是明確處罰細則,量化相應標準。只有這樣,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才是執法的行為,具有強制的執行力。對勞動監察、工會等部門也要進一步作出規定要求,促使其積極作為。對其不作為或“缺位”,要嚴厲問責。
還要看到的是,以旅游休閑為主要內容的帶薪年休假,需要經濟收入的支撐,需要無憂無慮的心態支撐。如果囊中羞澀,經濟拮據,后顧之憂甚多,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也許美麗的“神話”。因而,大幅度提高普通者的收入水平,健全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也要跟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