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名稱換了,但“民航發展基金”和“機場建設費”一脈相承,實質是一致的,很多人認為,兩者換湯不換藥。即使是“交接班”,也應該履行必要的程序,回答幾個為什么。
其一,到底存不存在減收空間?幾天前,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我國存在進一步減稅空間。當時有媒體即表示,“坦承是一回事,能否落到實處則是另一回事”,并希望“步子可再大些”。現在看來確實如此。減費是減稅的前提,連減費都實現不了,談減稅顯得有點奢侈。其實,在費上更應該“步子可再大些”,一些費用能減則減,能免則免。相關方面不妨說明一下,“民航發展基金”有沒有減收的空間?
其二,到底有沒有實質進步?《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提到,“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并而成”。從“機場建設費”到“民航發展基金”,到底是換了一個膠囊,還是有什么實質改進,這還需要相關方面做好解釋工作。如果真如輿論所說,是因為擔心罵聲太多,改個名字收幾十年,再改個名字再收幾十年,就難免讓人質疑。
其三,到底有沒有收費期限?《暫行辦法》第一條指出,“為規范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而制定本辦法。“機場建設費”和“過路費”差不多,都在“責任外移”,一定意義上前者甚至更嚴重。過路費是按車次向車收取的,而“機場費”則延及人頭指向了旅客。民航要發展,但發展重任是否要交給旅客?旅客坐飛機掏腰包,其實已經為民航的發展承擔了責任,在機票外再掏一次錢,是在承擔“雙重責任”。責任不應該無限期承擔,相關方面應該解釋說明,這一次“民航發展基金”到底是永久性收費還是臨時性收費,如果是臨時性收費,那這一次要收多少年,何時才是盡頭?
其四,到底收了多少、用之何處?過去“機場建設費”之所以遭至輿論非議,既在收也在用,民眾根本不知道“機場建設費”到底收了多少,到底用之何處。“民航發展基金”與“機場建設費”相比,貌似更加正規更加嚴肅一些,《暫行辦法》只是籠統地提到其使用的7個范圍,具體用了多少,怎么使用,應該公布一個完整的賬目。這有點類似于官員的“離任審計”,這個程序絕不可少。旅客要知道用之何處、合不合理,這一點并不過分。
也許旅客阻止不了“機場費”換膠囊,但既然掏腰包了,總要做到明白掏錢。因此,這些解釋說明工作是必要的。履行好了這些程序,回答好上述四點疑問,才不會讓“民航發展基金”過分突兀。